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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本案代为清偿还是债务加入

作者:刘琬琳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19 浏览量:0

田某之前和王某不认识,田某李某熟悉。2015626日,被告王某李某田某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率2.4分,由于田某王某不熟,要求李某出具借条给田某,由杨某签名担保,谈妥条件后田某30万元现金交给李某李某王某要求打至指定银行账户,具体谁的名字田某不清楚。后来田某多次找李某王某索要借款,李某王某的电话给田某20151123日,通过电话联系田某在香江国际找到王某王某李某出据的条据上备注了该款和李某无关,由其负责偿还,每天还5000-8000元,还清为止,当时还有裘某和田某妻子在场。之后王某每天打款5000元,计55000元,田某认为是借款利息,之前李某给付第一个月利息7200元。后来王某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提出本案诉讼。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任云平债务237800元及利息(本金237800元,从20166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任云平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

那么,本案中王某李某出据给原告借款上承诺对李某所借款全部承担、还清为止的行为,是债务加入,是第三人代为清偿

首先,王某李某出据给原告借款上承诺,对李某所借款全部承担,还清为止,原告及王某对原借款人李某、担保人杨某是否承担偿还责任未明确表示意见,故王某上述承诺承担责任的行为是债务加入,不是第三人代为清偿。因为第三人代为清偿是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而本案是王某以第三方名义向原告承诺承担全部借款责任。

其次,原告未就借款有利息约定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上述给付款项应在所欠借款冲减,王某实际尚欠原告借款237800元,后期利息可从起诉之日20166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原告在本案审理中未向借款人李某、担保人杨某主张权利,是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超过法律保护范围主张权利,其超出部分的民事责任由自己承担。


因此,本案中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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