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臂丛神经损伤赔偿成功案例

作者:李永敬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22 浏览量:0

 

(一)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赔偿案例(法院判决)

产前检查不完善导致难产,造成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案例

[案情回放]

2008526日,夏某因第二胎怀孕临近预产期到R女子医院住院待产,医生检查后说胎位较高,但未做其他特殊检查和处理。52917点破膜流出羊水,19点宫口开了二指,22点宫口开了五指,医生安排孕妇进了产房。23点左右,胎儿还未娩出,且在胎位较高基础上又出现了胎音时强时弱的危象,医生急忙去叫来院长。夏某感觉疼痛难忍且没力气了要求剖宫产,院长说第二胎剖宫不合算。过了一会,夏某说实在没力气了,院长从外院请来麻醉师,又说生生看吧,做手术怕是来不及了。于是,四五个医护人员就在孕妇腹部按的按,压的压,直到530020分左右小孩(毛毛)才被拉出来。院长对毛毛做了人工呼吸,见毛毛不会哭又把他倒立打了两下脚板,小孩才哭了一下,声音很小,包裹好称重9斤。小孩出生后,整个晚上一直打哆嗦。夏某起初以为孩子是身上不暖和,但到了早上7点半左右才发现孩子只有右手在动,左臂软软的,且腋下青紫了一大块,脖子上还有三个大包。家属请来院长,院长说:没事。请来骨科医生,骨科医生说:韧带伤了,没事,过两天就好了。第二天见孩子还是那样,又去找医生和院长,骨科主任没做诊断,只是建议家属带孩子到上级医院做进一步检查。200862日,家属带毛毛到九江市妇幼保健院检查,确诊为:“新生儿窒息、左侧臂丛神经损伤、头皮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 。之后,家属带毛毛辗转多家医院治疗,但左臂功能恢复差,基本无肌力。

200929日,夏某以R女子医院存在产前检查不全面、对巨大儿估计不足、生产方式的选择错误、接产操作粗暴等过失,造成毛毛左臂丛神经损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R女子医院赔偿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护理人员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27万余元,并保留追偿后续治疗和康复训练的请求。

一审过程中,法院委托九江市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分析意见:1、产程检查不完善,未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如宫高测量及B超检测;2、对巨大儿估计不足;3、产程观察不仔细,活跃期产程进展缓慢时,未能积极有效地处理,造成了难产的发生;综上所述,难产与患者臂丛神经损伤有直接因果关系。鉴定结论:构成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依法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予以认定,认为:因被告R女子医院的医疗过错,直接导致毛毛臂丛神经损伤,被告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结合被告在医疗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5万余元。

【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一个专业法律问题,既:医疗行为参与度是否等同于过错赔偿责任。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认定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是从医学专业技术角度对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成因关系做出的主观分析和判断,实际确定是医疗行为参与度问题。而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根据被告过错大小,损害严重程度等诸多因素确定损失承担结果。事实上,医疗行为参与度与法院确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有关但不是同一概念或同一层法律关系。医疗行为参与度体现在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中,医学会的鉴定结论相当于专家证言,解决的主要方面是从医疗角度确定因果关系和医疗行为参与度问题,也就是解决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关联关系,以及该医疗过错行为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概率问题;法院确定的赔偿责任是从法律层面解决医疗机构对于已经造成的损害后果应该按照怎样的比例进行赔偿。在本案中,我们主张被告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理由很简单:第一,医疗侵权一般是多因一果关系,既有病人原发病或身体素质问题,也有医疗不当行为参与,但是,本案产妇产前健康,如无医疗不当行为的参与,损害结果就可能不会发生,所以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二,要重视患者的实际损害,相较患者的损失和终生残疾的后果,是无法用金钱来补偿的,而被告的过错非常明显,也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三,目前我国立法所支持的也只是患者的直接损失,属于填补性质的,金钱补偿也只是实际损失的一部分,法律保护非常有限,所以,对于有限的民事赔偿责任,做为侵权人理应全部承担起来;第四,在医疗领域,医疗单位无论从专业技术角度,还是从结果预知角度、分析判断角度、治疗方案选择角度、经济承担角度等方面都远远强于患者一方,从损害平衡原则方面考虑,也应由被告承担起全部的经济赔偿。

就本案而言,对产科医生规范执业提出了警醒。目前产科属于高风险科室,稍有不慎就可能做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并因此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医生未按照医疗操作规范完善产前检查,包括宫高、腹围测量,B超检查,以至于对胎儿大小没有客观的分析和评估,对巨大儿(等于或大于4kg)未行产前诊断,造成生产方式选择错误(巨大儿属剖宫产指证)。盲目待产和试行阴道分娩造成新生儿窒息和难产,在没有思想准备的情况下,非常被动和仓促的紧急结束分娩,粗暴的连压再拉拽出胎儿,造成臂丛神经损伤的结果。医生的专业素质荡然无存,过失非常明显。产科一般时限比较短,对医生的技术水平、经验、及时诊断能力要求非常高,而且要非常认真仔细,严格按照产科规范操作。相较这些条件和标准,本案医生的专业素质还有待提高,也需要医院加强医生的培训和管理,尽量减少此类病例发生,别让孩子在我们医务人员手里残疾,杜绝遗憾和懊悔。

(二)分娩性臂丛神经损伤赔偿案例(法院判决)

患者:王某

医方:北京某医院

盛某因怀孕于20023月开始就诊于北京某医院,建立了门诊病例,遵医嘱进行了各项检查,并坚持随诊,北京某医院一直告知母子正常。2003918日,盛某妊娠期满于北京某医院产房待产,入院诊断为“妊娠高血压综合征(中度)、发热待查、胎儿窘迫”,北京某医院决定行阴道试产。当晚7时出现胎儿呼吸窘迫,医生决定使用产钳助产,头部拉出后又出现肩难产,反复牵拉才将孩子取出,结果造成王某头颈部多处皮肤牵拉伤、右肩关节脱位、右臂丛神经损伤、缺血缺氧性脑病、头和脸部变形。经医患双方共同申请,2003612日北京某医学会做出鉴定,结论为:“1 本病案诊断正确,采用阴道分娩的方式无不当。2、选择产钳助产的指征是正确的。3、产钳操作符合规范。4、肩难产是巨大儿阴道分娩中难以预测的并发症,臂丛神经损伤则是肩难产时常见的并发症之一。5、本病例中医方应在患方初诊时建立产前检查病例,以便及早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但本案中发生的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与医疗不当之处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本病案应不构成医疗事故。”后到鉴定结论后,医方拒绝赔偿。

【诉讼经过】

20031222日王某监护人以北京某医院产后不顾母婴安全,不积极抢救患儿却急于摆脱责任,强迫家属转院,以及严重违反医疗规范,致使王某生下来就右臂残废,还要经受一次又一次的治疗,给其身心和今后生活造成严重损害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124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11140元、护理费24000元、交通费1373元、继续治疗费350000元、住宿费12800元、复印费230元、误工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以上合计515395元。

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北京某鉴定研究所进行过错和因果关系鉴定。200548日,鉴定机构做出鉴定,其分析意见为:1、关于分娩方式的问题:盛某,孕41周临产入院,宫高42cm,腹围117cm,有糖代谢异常,估计胎儿体重4kg,提示胎儿大,胎头可塑性差;孕妇妊娠高血压综合症诊断明确,且发热,不除外有宫内感染;经产妇产程进展迟缓;入院时既有“胎儿窘迫?”的诊断,且在产程进展过程中胎心逐渐减慢,因而在830分左右,有终止妊娠、行剖宫产手术的指征,应该积极准备手术。19时发现羊水粪染Ⅲ°虽然应该立即终止妊娠,但没有阴道助产的条件。2、医院的问题及其与原告伤残后果的关系:王某目前头、面部不对称,斜颈,右上肢功能障碍与产伤有关,对其容貌、生活和劳动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参照有关标准,属七级残疾。被告医院在为王某之母盛某分娩接诊过程中,对产妇及胎儿的情况估计不足,对产程进展情况观察判断不到位,在有剖宫产指征的情况下处理不积极,行产钳助产术的适应症掌握欠妥当。我们认为,医院存在的问题与胎儿产伤的形成有关,在王某目前的伤残后果中的参与度在E级(责任程度为大部分,75%)。鉴定结论作出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增加了残疾赔偿金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以医疗过错损害赔偿案由提起诉讼,本案属于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应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北京某鉴定研究所的鉴定结论作为证据采纳。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的各项损失合计40余万元。

【案例评析】

一、 法医鉴定和医学会鉴定为什么会得出完全相反的鉴定结果?

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有其先天的缺陷,首先:医学会的鉴定由各级医学会组织医疗专家进行,专家来源于各级医院临床医生,由临床医生鉴定医疗单位存在过失,鉴定人必然存在一定主观倾向性,容易造成结论的偏差;其次:医疗专家非法律人士,对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和鉴定材料缺乏法律方面的判断力,对证据材料的认知能力较差,单从医学技术角度出发进行理解分析,难免出现偏差;再者:医疗专家的水平参差不齐,而决定鉴定结论的往往只是其中一、两名人员, 受鉴定人员的知识结构与技术水平的限制,鉴定结论也难免存在偏差;再有:医疗事故鉴定只认定该医疗行为是否构成事故,如果够不上医疗事故,那么,对于医疗机构其他过失行为的认定就比较牵强;最后: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专家是随机产生的,临床医生工作繁忙,通常在鉴定前没时间审阅鉴定材料,开听证会前匆匆看材料,很难做到认真细致。且鉴定书专家不署名,无人承担责任,难以保证其客观公正性和严谨性。法医鉴定是由独立于医患双方的法医来主持,鉴定人地位中立,更能够从客观角度进行分析和鉴定。其次,法医对法律有一定的基础和掌握,对事实的分析判断,以及对证据的认知能力更强,更能得出客观判断。再有,法医又属于医疗业内人士,了解医学各学科前沿发展情况,对于临床医学深层次问题,可以广泛咨询相关专家,避免受个别人、个别学科观点的左右,容易形成一种综合的、公正的判断。 最后,法医鉴定结论由鉴定人员署名,必要时还要接受法庭质询,鉴定人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法医鉴定的效力更加让人信服。

医疗事故鉴定是卫生行政部门解决医疗纠纷,以及追究医疗机构和个人责任的依据。诉讼中,医疗事故鉴定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在解决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中起到一定作用,但其不能除外不构成事故而存在医疗过错与过失的情况,还需要再次进行法医鉴定,其作用也当然降低。法医鉴定不考虑医院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只考虑医疗单位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或过错,以及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关系,从而判断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所以,法医鉴定评价的范围更加广泛,涉及整个医疗过程和全部医疗行为,更能清晰完整的确定各方责任。法医鉴定产生于司法审判的实际需要,为解决法庭审理过程中的专业问题而产生的,就是为诉讼准备的,其效力、作用更强。

综上分析,针对同一医疗行为医学会和法医做出不同的鉴定结论,甚至出现完全相反的结果,就可以理解了。

二、同时存在医学会鉴定和法医鉴定,法院应采纳哪个鉴定结论?

从法律角度来讲,两个鉴定在诉讼中都属于证据,无孰高孰低之分。医学会鉴定主要为解决医疗事故赔偿而产生,是处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中的关键证据。法医鉴定主要是为解决医疗损害赔偿而产生,做为确定和区分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证据。在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经法医鉴定确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法院完全可以采纳法学鉴定结论,作为判决依据。在法医鉴定和医学会鉴定结论存在冲突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决定采纳哪个鉴定结论,做为判决的证据,有时也可能同时采纳两个鉴定中的意见。一般情况下,法院会采纳法医鉴定意见。

本案属于典型的医疗事故鉴定与法医鉴定结论不同的案件,法院最终采纳了法医鉴定结论,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和赔偿标准做出了判决。法院采纳法医鉴定结论做出判决是正确的,但本案鉴定结论的截然相反还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三)医院过错致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赔偿案例(调解结案)

20011127日晚,小婷婷的母亲足月妊娠在某卫生院住院待产。次日11点左右小婷婷出生,被护士抱到了母亲的病房。当日晚上,家长发现孩子的左手活动不正常,医务人员看过后说是神经麻痹,一周后就能恢复。出院后,小婷婷的左上肢一直不能正常活动,父母多次找医院要求予以说明,医院一再声称神经麻痹的恢复需要时间。两个月后,医院的接生大夫带小婷婷到淄博市三院就诊,诊断是怀疑臂丛神经损伤。此后,家长一直到处给孩子求医,但效果不明显。随着孩子一天天长大,家长发现孩子的智力、语言和下肢活动也不正常。200562日,上海市儿童医院诊断小婷婷系臂丛神经损伤、大脑发育不良,并且告诉家长孩子的情况与当年生产过程中操作不当和脑缺氧有关。回来后家长要求医院提供当年的住院病历,医院给予复印后,家属发现病历不真实,对于产前用药、产程和产后孩子不正常的情况都没有记录。小婷婷的父母带她来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的时候,她刚过四周岁生日。

律师听取了婷婷父母的情况说明,查阅了所有的书面材料,提供律师意见:医院在为婷婷母亲接生的过程中采取了不当的催产措施,观察产程不严密,操作处理不当;医院还故意隐瞒了实际病情,没有对产程和出生后的情况做真实记录;医院没有对新生儿进行查体和观察,没有给予任何预防性、针对性和恢复性的治疗措施。所以婷婷的臂丛神经损伤和脑缺血缺氧引起的脑神经发育障碍与院方的过错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院需要承担责任。

至于婷婷父母担心的诉讼时效的问题,因为小婷婷一直在治疗,但不知道具体的病情状况和发病原因,且损害后果没有最终确定,所以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

小婷婷有三条途径可以维权:一是与医院协商,二是到卫生局要求行政处理,三是到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小婷婷的父母选择了直接起诉。提起诉讼后,在被告的申请下人民法院委托淄博市医学会对此争议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双方都派三名代表参加了鉴定会,与会专家认真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和发言,并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提问,随后对小婷婷进行了体格检查。经过专家们的讨论,认为本例关于臂丛神经损害的损害后果部分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关于脑发育不良部分目前不能确定与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鉴定结果送达后,主审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协商,中途还解决了小婷婷治疗费用的问题。200712月,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医院一次性赔偿小婷婷臂丛神经损伤的各项费用15万元。本着对孩子负责的精神,法庭及医院方均认可给小婷婷保留了脑发育不良部分的诉权,待其有证据证明与医院诊疗行为的因果关系后可以另行主张。

(四)臂丛神经损伤诉讼赔偿案例(法院判决)

菲菲(化名)是一个2岁多的小女孩。这个年龄的孩子本该沉浸在受宠的喜悦当中,然而菲菲却因出生时右臂神经受伤,整日受到伤痛的困扰,菲菲的父母也因此倍受痛苦。菲菲的父母认为这是医院操作不当造成的,便以小菲菲的名义将该医院告上法院。昨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定医院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一审判决其赔偿菲菲的各项损失共计250073.75元。

20041130日,菲菲的妈妈住院待产。1210日晚上10点多,菲菲的妈妈开始生产。由于胎儿的体重较大,医院对此估计不足,没有采用剖腹产的方式,仍旧采用正常分娩的方式接生,导致菲菲的妈妈难产,胎儿窒息20分钟,右臂丛神经损伤。菲菲出生后1小时被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脑出血。之后,菲菲的父母赶紧带孩子到儿童医院治疗,一个月后菲菲出院,但右臂仍未愈,至今仍在治疗。菲菲父母认为是医院的原因造成菲菲出生时健康受损,便起诉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41万余元。

医院认为,他们对菲菲出生后发生的症状给予了积极的治疗,孩子当时重度窒息等症状有改善,后转儿童医院,为此其垫付治疗费用45000元。孩子目前状况与医院所实施的诊疗行为无关,在没有分清责任的前提下,不同意菲菲父母的赔偿请求。

本案经过两次鉴定,最终医学会的结论是医院应该对菲菲母亲采取剖腹产的方式,而不应采用正常分娩,医院对于分娩方式选择不当的医疗过失与菲菲的臂丛神经损伤有因果关系,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院的医疗过失在医疗事故的损伤后果中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与菲菲之母为医患关系。医院应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为患者提供及时、高效和安全的医疗服务。医院在为菲菲之母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是造成菲菲臂丛神经损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涉及的医疗过错行为,经鉴定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故应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处理。现原告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监护人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判决医院赔偿菲菲的医疗费88957.55元(已付45000元);残疾生活补助费83437.2元;护理费47867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27812元。

【法律链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指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包括不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以及不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10、对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双方有权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进行有关医疗过错、伤残等级的其他医疗鉴定。15、当事人没有明确是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其他医疗鉴定的,应要求其予以明确。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有关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要求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交鉴定费。人民法院已经委托进行有关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并有鉴定结论,当事人又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是否准许,应从严掌握。20、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和有关医疗过错、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结论均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医疗鉴定结论经法庭质证确认后,具有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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