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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后化疗竟要人命

作者:李永敬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22 浏览量:0

 

2009年9月,李某在重庆市**医院做甲状腺癌根治术,术后因院方在无消毒隔离或进入洁净病房、无进行必要的各项检查、无强有力的预防感染措施、无干细胞支持等情况下,

对李珍施予超常规剂量数倍的化疗,致李某出现严重的感染性休克、内出血、全身衰竭,

2009年10月14日在医院死亡。后经重庆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该事故属于一级医疗技术事故,院方表示愿按《医疗事故赔偿办法》赔付2万元。死者家属不服,向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重庆市北碚区法院一审判决院方一次性赔偿在事故中丧生的患者李珍的家人12万余元。按照北碚区法院的判决,**医院的赔偿数额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即应向原告支付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印刷费、死亡补助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在内的共计122651·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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