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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尸检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作者:李永敬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17 浏览量:0

未尸检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60因上消化道大出血入院。检查发现肝功能损害,经B超发现肝脏肿块,怀疑肝癌晚期。未做AFP检查和CT。  配血时对血型有疑问,但仍输血。出现溶血反应、休克。输给盐水、肌注非那根,未用苏打。因经济问题和希望在家死亡而出院,次日死亡。未尸检。

分析:

一、未做尸体解剖、缺乏病理支持,也不清楚患者临终前的状况,不能完全肯定患者的死亡原因,亦不能完全确定医方违反医疗常规和操作规范与患者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患者原有疾病与患者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之程度。

二、 但由于以下两点,均可对患者带来不同程度的人身损害,医方的过失构成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确定

1、 违反医疗常规和操作规范。

在化验室当班人员对检验结果不确定时,应向上级医务人员或医院领导请示。

2、 出现严重的输血反应既表明患者存在急性溶血反应,基本的治疗是大量输液、补充碱性液体,预防肾功能衰竭。在患者在院期间, 治疗未能做到这些,只采取了肌注非那根、静滴生理盐水等措施,而没有针对急性溶血反应采取积极的系统的治疗措施,违背了医师应有的注意义务。

3、 如果患者输异型血后,经过系统治疗而未死亡、或者死亡原因不是输异型血,即患者的死亡与输血无任何因果关系。

异型输血可以因肾衰、休克等而导致患者死亡。如果没有其他疾病和体质的因素,未经任何治疗,死亡率大约是70%。经过系统治疗的,死亡率很低。

患者入院时所患的上消化道大出血,也可能导致患者死亡。在放弃对上消化道大出血的有效治疗后,引起患者死亡的可能性更大。

依现有的资料,不能较确切的肯定,在本案中,异型输血和上消化道大出血在导致患者死亡的作用中,各自所占的比重。

多数人的意见:

1、 在不考虑肝癌等其他疾病的因素、也不考虑患者放弃治疗的因素时,如果患者的死亡直接由输异型血所引起,由于上消化道大出血也可以导致患者死亡,即患者不死于输异型血也可能会死于上消化道大出血,故医疗过错责任度为主要责任。

患者放弃治疗,与患者的死亡也有因果关系,相关责任一方亦应承担责任。

2、 也有人认为,患者的死亡原因主要是上消化道大出血。这种情况下,由于死亡的原因主要是原发疾病,医方的责任程度相应的要降低,医方只承担次要或轻微责任。

B超检查发现肝脏占位并诊断为肝癌。据统计资料,B超诊断肝癌的符合率(准确性)为90% 以上。

患者有腹水、上消化道大出血和肝功能化验的结果异常,证实患者有严重的肝病。

严重肝病的检查结果也支持肝癌的诊断。

6.6×6.0厘米大小的肝癌属于晚期肝癌。未经治疗的晚期肝癌的生存期平均为三个月。即使经过积极的综合治疗,没有严重肝病的晚期肝癌三年生存率为10%20% ,有严重肝病的晚期肝癌无长期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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