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太原律师 > 李永敬律师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诉大连某医院医疗侵权案

作者:李永敬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17 浏览量:0

原告陈述意见

基本观点:被告在给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系列的医疗过失,包括没有尽到风险预见义务、风险告知义务、风险回避义务,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和自我决定权,并直接导致了原告的缺血性肌挛缩的损害后果

一、基本诊疗过程:原告于2008年于被告医院就诊,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行内固定术,术后原告一直疼痛并告知被告医院主治医生,没有得到重视,2014年原告在大连医院就爪性足就诊,诊断为缺血性肌挛缩、陈旧性神经损伤.

二、损害结果:

大连市医院的体格检查及客观检查资料支持缺血性肌挛缩、陈旧性神经损伤的诊断.该疾病系由于发生骨筋膜室综合征进而缺血 缺氧所导致.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外科书明确写到: 缺血性肌挛缩是严重的骨折晚期并发症,是骨筋膜室综合征的严重后果, 相关医疗文献显示:引起急性筋膜间室综合征的最普遍的原因是骨折,约占69%,另一个常见原因是软组织损伤.

三、被告没有全面履行其法定义务,包括没有尽到风险预见义务、风险告知义务、风险回避义务,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和自我决定权,并直接导致了原告的缺血性肌挛缩的损害后果

1.被告没有尽到风险预见义务,没有尽到骨折后有可能发生骨筋膜综合症并发症.进而发生缺血性挛缩的后果的风险预见义务.

骨筋膜室综合征是创伤骨科较常见的骨折早期并发症,常见于小腿和前臂,其原因是伤后肢体因肿胀而影响筋膜间室内的血液循环,最终导致肢体的感觉和功能障碍。及早发现并及时治疗可避免出现肢体伤残等严重后果。(引自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第八版外科学).原告在接受被告医疗服务期间,被告没有针对骨折可能发生的并发症进行全面检查进而预防该并发症,没有意识到骨筋膜室综合症迟延治疗的风险.

2被告没有尽到风险告知义务,未能把骨折后可能发生缺血性肌挛缩并发症的风险告知原告.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致使原告在接受被告的诊疗服务后的几年内没有及时针对缺血性肌挛缩进行有效的治疗.

3、被告没有尽到风险回避义务,没有密切观察原告的病情发展,在原告告知其一直疼痛的情况下,没有针对性的进一步诊断治疗,导致了对骨筋膜室综合征的漏诊,最终导致缺血性肌挛缩的后果。退一步讲,即使原告没有告知被告,那么被告也有义务进一步了解原告的病情,并针对该病情进行相应的诊疗。

综上所述,被告的一系列过失导致了原告缺血性肌挛缩并日益加重的后果,被告的过失行为和原告的健康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恳请司法鉴定机构给予公正的鉴定,并就目前原告的伤残等级给予评定,对原告今后的治疗费用给予合理评估。

原告:

委托代理人:李永敬

201544

李永敬律师

李永敬律师

服务地区: 山西-太原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山西三有律师事务所

136-1832-0099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