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中山律师 > 周智文律师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破产公司股东、法人的连带责任案

作者:周智文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0 浏览量:0

破产公司股东、法人的连带责任案

 

【案例要旨】

本案乙公司、丙公司拖欠甲公司货款近300万元,法院已判决乙、丙公司偿还欠甲公司的货款,但乙、丙公司已经濒临破产,可执行财产甚微,而且欠下上亿的债务,是否能执行到款项成为本案的关键。周智文律师在工作中发现,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丙公司的股东均是陈某,陈某是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某在经营乙公司期间,多次与多家房地产公司达成抵扣协议,约定以房地产公司的房产、车位抵扣混凝土款,并且陈某要求须将房产、车位过户至陈某或者其指定人员名下,包括其妻子李某名下,陈某、李某侵吞了本属乙公司的财产。

周律师遂提起本案诉讼,起诉陈某、李某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判决陈某、李某均需对乙公司拖欠甲公司的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某、李某作为被执行人进入到本案当中,为后期执行难的问题带来了了更多的机会。

【起诉内容】

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的柴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判决[(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号],确定以上两公司应当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中一法执字第*号],执行过程中,甲公司发现陈某、李某的个人财产与以上两公司的财产高度混同,两名被告存在将大量公司财产转为个人财产,侵吞公司财产的行为(两名被告原为夫妻关系,后为了逃避债务在2014年离婚)。

陈某为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丙公司的股东,均为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某在经营乙公司期间,多次与多家房地产公司达成抵扣协议,约定以房地产公司的房产、车位抵扣混凝土款,并且陈某要求须将房产、车位过户至陈某或者其指定人员名下,即陈某、李某侵吞了本属乙公司的财产。

后因陈某被控诈骗,中山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一大队展开调查,从公安询问笔录中可见以上财产混同事实。另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2071民初*号]、[(2017)粤207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均反映以上财产混同事实。最终法院否定了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分别判令陈某、李某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及判令陈某对丙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两公司向甲公司购买柴油的目的是为了运输混凝土,以上被侵吞的混凝土款中必然包含了购买柴油的成本,现陈某、李某将混凝土款侵吞为个人所有,最终导致两公司无法向甲公司偿还柴油款,损害了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

依据《公司法》、《民法总则》之规定,陈某、李某应当对[(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乙公司、丙公司拖欠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为了维护甲公司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乙公司、丙公司应付甲公司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有本院已生效的(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以及(2015)中法执字第*号执行案件通知书和甲公司的当庭陈述予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陈某、李某侵占了乙公司的财产的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及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入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甲公司主张陈某,李某对(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号判决确定的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责任,理据充分,院予以支持。陈某、李丽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李某对本院(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乙公司拖欠甲公司中山市甲燃料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周智文律师

周智文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

139-2330-3480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