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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件描述

案情:2013年12月底原告黄某(男)与被告陈某(女)经媒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1月,双方举办订婚家宴,黄某给付陈某2万元订婚钱,给付王某家参加订婚仪式的亲戚1万元红包,并给付了彩礼10.6万元,还为陈某购买了戒指等。按当地乡俗,订婚后当日将陈某接至黄某家中同居生活并一同到外地打工,2014年4月,黄某因陈某患有精神病将陈某送回娘家,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黄某为追要订婚礼金、物品及彩礼诉至抚州崇仁县人民法院。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1、彩礼的情况?2、原告黄某是否实施暴力?3、被告的赔偿权事实和法律依据?

我作为被告陈某的代理律师。作出如下答辩:

一、起诉状称给付的彩礼13.6万元不属实,实际上被告只是得到10.6万元;并非四金齐全,只有一对金耳环、一只玉手镯,一枚金戒指;

2013年农历12月22日收到的打鞭炮款壹仟陆佰元已购置鞭炮燃放了,收到男方给被告陈某的一对金耳环、一只玉手镯。2013年农历12月28日收到订金10.6万及一枚金戒指。2014年元月初八收到的订婚钱肆仟陆佰,同时被告陈连来给了原告黄某大红包肆仟陆佰元,另外买了两套衣服两双鞋子(计花费叁仟伍佰元)作为见面礼,为此,被告处已用去捌仟壹百元;收到的打发钱壹万捌仟捌佰元已按乡俗派发给了双方的亲戚,并且由于原告给的打发钱不够数被告还垫出贰仟元。在原告即将带陈某去南京生活之时,其父陈连来按乡俗给陈某现金1.2万元,后来被原告送回娘家后,身上已身无分文,此钱已被原告黄某拿走了。因此,我们认为本案中原告给被告陈某的品饰、“订婚钱红包”是不应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给对方的财物,可以比照赠与关系处理。陈某家也因为只有一个女儿,在办理女儿的婚事上也花费不少,比如女方家在定亲的第二天,就办了十余桌酒席款待亲朋好友,化费了壹万多元,加上给陈某的压箱钱1.2万元,予原告的见面礼、过年的压岁钱及二套衣服二双皮鞋等,被告在作这门亲事时,也花费了三万多元;至于“鞭炮款”、“打发钱”属于按照当地婚俗消耗的部分,原告还诉之法庭,真是岂有此理:原告一次一次地差媒人提亲,难道为此已消耗的“鞭炮款”、“打发钱”,也是能主张的吗?

二、原告存在故意的重大过错,以结婚为由,侵犯被告陈某人身权、贞操权,被告不应予以返还彩礼。

按当地的乡俗被告收原告的彩礼是为了稳固男女的感情,女方获得一定的保障,不至于被男方骗色。本案中原告的媒人先是故意建议被告带陈某到精神病医院看痛头,失眠,陈某也服用了一些镇靜药,病情已等到缓解,慢慢康复了,原告的媒人也知道陈某服药,病情也好转,就替原告向被告说亲,被告起先因陈某还在服药的情况拒绝亲事,并告知了原告及其家人有关陈某有病在服药的事,可是原告家人多次与其媒人一起到被告家中说亲,被告以为原告是真心要迎娶、善待陈某,同时相信了原告媒人的话就同意了这门亲,订完婚原告就接被告陈某到自己家中共同居住,原告家人给了7盒镇定药给被告带回去给陈某吃,在共同居住的二十多天的日子里,原告并未提出陈某精神异常,被告也能常常了解陈某的情况,谁知没过多久原告就将陈某带到外地南京,被告无法与陈某联系上,原告未专业医师的指导,故意不给陈某吃药,不带她去医院治疗,给她精神刺激,致使被告陈某病情加重,致使她思维紊乱、乱语、闹自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能力保护自己,进一步患上精神分裂症,从而原告可以达到侵犯了被告身体及贞操后,又可以被告陈某患精神分症为由要求退婚,并要求返还彩礼,原告行为极其恶劣。《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意见》中第(四)部分关于实体处理中提到,在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时,应注重考虑以下因素:离婚或解除婚约关系的原因及过错;订婚时间、同居时间或结婚时间的长短;女方是否遭受家庭暴力;女方接受的彩礼是否已全部或大部用于共同生活;可能影响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数额的其他因素等情况。本案中,原告存三个重大过错:1、原告明知被告陈某有病在服药,受刺激或病情恶化可能会诱发患精神病;2、原告故意不给被告陈某服药,不带她去医院治疗,任陈某的病情恶化,直至被告陈某患上精神分裂症;3、原告侵犯了被告陈某身体和贞操权,多次向被告陈某实施暴力,给她造成巨大的精神刺激,使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能力保护自己。

法院采信了本律师有理有据的答辩意见,通过法院的调解,促使了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需对被告进行侵权赔偿,被告小部分返还彩礼,原告对本结果未提出异议,被告也对本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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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常感谢您的回答。

    来自江西-南昌用户20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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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解答

    来自江西-南昌用户201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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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您的回答,真的太及时了

    来自江西-南昌用户2018-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