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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香烟十多万,成功获缓刑

案件描述

被告人吴某,男,197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南昌市南昌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共计154125.19元,于20185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我接受被告吴家属的委托,作为其代理律师。我到进行了各阶段阅卷,会见了被告人后定了辩护方案。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1、被告人吴某是主犯还是从犯?

 2、起因经过是什么?被告人主观态度和社会危害性大小?

首先本律师通过取保侯审的方式,2018年5月30日解除了对被告人吴*的羁押,而后参加了法庭审理,作出如下答辩:

一、被告人吴*于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经营罪没有异议,请贵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吴*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吴*有以下法定与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吴*案中属于次要的辅助地位,系帮助犯、从犯,同时吴*是帮助李某(系本案主犯)一次货(涉案价值87860元),并且未获利,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中,吴*开始并不愿意帮李某接运货,在李某的极力劝说,以朋友帮忙的情况下才答应接运一次,事先也并不知烟的数量,并且吴*未收取任何费用,为非法经营行为起到了较小的辅助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吴*并无犯罪起意,其在本案中只是起到了帮助的作用,而且只帮助李某一次,属于从犯的地位;并且吴*未获得利益,犯罪情节上较轻,请求法院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吴*的认罪态度好、悔罪的表现真诚,愿意积极缴纳罚金,具备酌情从轻的情节。

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主动、如实地供述自己所知道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并对公安机关查明本案起到了重要作用。被告人吴*为自己的无知行为表示悔罪,其一定好好学习法律,绝对不会再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触犯法律,并请求法院给其改过自新的意愿,还表示愿意积极缴纳罚金,以上种种表现都充分说明其认罪态度好,悔罪之心真诚。庭审中,被告人吴*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恳请法院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人吴*属于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

【法院判决】

最后,法院采信了本律师有理有据的答辩意见,判处被告人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以及其家属对本结果非常满意,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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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常感谢您的回答。

    来自江西-南昌用户20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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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解答

    来自江西-南昌用户201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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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您的回答,真的太及时了

    来自江西-南昌用户2018-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