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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家宜解不宜结的离婚案

案件描述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女与被告王某男网恋不久就同居并办理结婚,后生了两个小孩,刘某女才发现王某男有吸毒的情况,还比较严重,王某男不仅不改反更严重,不家不顾小孩,动不动就打刘某女,刘某女实在承受不了要求离婚,王某男就开始关起刘某女,不让外出,刘某女逃出后法院诉讼离婚。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

1、双方是否合法离婚情况?

2、小孩的抚养问题

3、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我接受原告刘某女的委托,作为其代理律师。我到法院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参加了法庭审理,作出如下答辩:

一、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因感情不和分居,属于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形,依法应判决离婚。

双方相识不久就同居,大儿子于201*年出生,为了给儿子上户口于201**&日办理结婚登记,小儿子于201***日出生。因双方感情基础不牢,被告无业又有吸毒恶习,婚后又因被告的脾气比较差,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经常与原告发生争吵,殴打、谩骂原告,严重伤害了原告的自尊,更严重的是被告经常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致使原本脆弱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对孩子不管不顾,且双方性格不合,根本无法进行沟通、交流。这充分说明,原告婚前对被告是缺乏了解的,结婚非常草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鉴于本案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基础很差,加上原告与被告生育孩子后,被告也未能积极主动承担家庭的开支,不改吸毒的恶习,还常与原告争吵导致感情不和,原告在小儿子出生不久就到自己娘家居住。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法院应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夫妻关系现状已经恶化严重,达到无法和好的地步,被告不履行夫妻扶持义务,原告对被告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在此期间,原、被告双方的关系不仅没有丝毫改善的迹象,反而加剧恶化,被告常纠缠原告,并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恐吓原告,使原告的身心受到伤害,可见被告与原告无任何和好可言,因此,强制维持夫妻关系已没有任何意义。婚姻关系应该是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础上,双方基于信任和责任共同维护的,而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并无和好可能,若再勉强维持着这段名不幅实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因此,为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体现现代社会人的价值和尊严,根据《婚姻法》第32条、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精神及第2条的规定,恳请法庭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三、双方共同所生育的大儿子应由原告抚养,被告抚养小儿子。

原告与被告是夫妻,有两名小孩,原告与被告共生有两名儿子。大儿子于201*年出生,原告一直亲自照顾的,与原告父母也有感情,由原告继续抚养大儿子为宜;小儿子于201***日出生,在被告父母那生活也稳定,由被告承担抚养小儿子。

    四、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同意共同财产平分。

    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所财产应由双方共同所有,应各自要抚养小孩,原告同意共同财产平分。现原、被告户籍所在的*村已规划在拆迁范围内,按当地的相关政策,以该村户籍按每人45平方给予安置。根据当地拆迁补偿政策来定,原告及其抚养的大儿子户籍都在*村,应各自分得各自名下每人45平方米的安置房,两人的安置房面积共计90平方米;被告及其抚养的小儿子同样也有。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不仅有事实根据而且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获得支持。因此望法庭能够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法院裁决】

最后,法院采信了本律师有理有据的代理意见,组织双方调解,裁决离婚。原告对本结果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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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常感谢您的回答。

    来自江西-南昌用户20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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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解答

    来自江西-南昌用户201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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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您的回答,真的太及时了

    来自江西-南昌用户2018-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