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运云律师

张运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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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由醉驾到无罪的辩护观点

来源:张运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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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型:

危险驾驶罪


案情简介

2016年7120时许,王某与朋友在饭店吃饭喝酒,四人一同喝了一瓶一斤装的汾酒。当日23时许,吃饱喝足的王某无证驾驶其二轮摩托车,在经过一十字路口时,与对向行驶而来的光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王某受伤、两车损坏。事发后,县人民医院对王某的血样进行了提取抽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省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


辩护观点:

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虽按照本省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对被告人王某进行了血样提取并送检,但未按照该规定的送检时间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违反了本省相关法规的时间规定,作为被告王某的辩护人,本律师对此提出了异议,

一审判决:

被告人王某无罪。



公诉机关抗诉:

1、未在规定时间内送检属程序瑕疵,非鉴定程序违法,不是排除鉴定意见的依据;2、拖延送检只能产生对被告人有利的后果,对鉴定意见不予采信是对立法本意的错误理解;3、原判否认王某醉驾,又认定其酒后驾驶,判决本身自相矛盾。

辩护观点:

虽现有证据能证实我当事人饮酒后驾驶,但要证明我当事人醉驾证据不足,理由如下:依据规定,提取的血样应装入密封袋,密封袋的密封材料上应注明当事人姓名、提取时间、血样用途,由当事人签名、摁指印、交通警察和专业抽血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提取的血样应在24小时内送检,特殊原因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在三日内送检。而根据调查,我当事人的血样未按规封装,未在规定时间内送检,迟延送检亦未经审批,血样的真实性存在疑问,故检验报告不可信。

二审判决: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辩护策略:

    醉驾案件并非无懈可击,完全没有争议,无罪也不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酒驾案件的关键证据是酒精含量鉴定,对于酒精含量检测有一定程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审判人员对该程序和规范也是知之甚少,因此,如果辩护时只是泛泛而谈,以平时酒量好,案发时仅喝几杯等事由提出鉴定异议,法官必定一脸正气的说,鉴定意见系合法机构经合法程序作出依法有效,毅然驳回辩护人对鉴定的异议,除非辩护人细致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要害瑕疵,所以针对这种案件,如何抓住酒精含量鉴定的要害瑕疵或辩点,就很考验辩护人的水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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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运云
  • 执业律所: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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