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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季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07 浏览量:0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2016)苏0706民初xx

原告冷某。

委托代理人季伟,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某于20163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冷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冷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冷某负担。

审判员  梁秀萍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朱婷莉

季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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