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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公司与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季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17 浏览量:0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公司与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某向被告公司供货,但被告公司迟迟不支付货款,公司监事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所欠货款金额及还款期限,欠款人为公司监事个人签名。原告再与公司监事及法人就还款事宜长期沟通无果后,无奈选择诉讼解决。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拖欠货款等,拖欠货款等的具体数额;是否由被告公司、法人、监事连带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代理思路:

    

   本案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因原告手持欠条的特殊性即该欠条由被告公司监事个人出具,加之被告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人及监事系夫妻关系,诉讼时选择将被告公司、公司法人及监事都作为被告进行起诉。首先,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性质的公司有一个法律风险,即被诉公司法人要承担举证义务,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个人的财产,即在举证责任方面,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被诉公司提交不出详细全面的财务账目,则可以认为公司财产混同于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其次,被诉公司监事与法定代表人系夫妻关系且共同经营公司,不排除共同债务的嫌疑;最后,欠条上只有监事署名,可以认为监事对债务的连带承担,当然被认定的可能性不高。

 

案件结果概述:

 

法院认为,该交易产生于原告和被告公司之间,被告公司监事出具欠条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告公司承担。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举证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应当对被告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评析: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与生俱来的“致病基因”,《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表明一人有限公司即公司在举证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告无需举证,本案中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法证明自己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法院最终判决公司与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结语和建议:

 

结语:

人公司应该建立健全的年报制度、财务制度,《公司法》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另外在建立年报制度外,涉及到公司经营的一律走对公账号,将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独立开来。再者,增加股东人数或者注册时就有两人以上股东,避免公司只有一名股东的情况出现。

 

建议:

 

打官司靠的是证据,尽可能及时全面的保存好证据材料,诉讼中才能取得有利局面,最终获得预期的诉讼结果。

 

 

 


季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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