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建律师

张文建

律师
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擅长:房产纠纷,建筑工程,征地拆迁

高处研判一审败诉根源严密论证二审大力回天

来源:张文建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22
人浏览

本案为张文建律师2017年代理的一起二审房屋租赁纠纷案件。本案一审诉讼不是张律师代理的,当事人一审败诉后找到张律师。张律师统观全案,研判一审判决书后从事实认定错误入手组织论证,终使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重审阶段,张律师调整策略,由原来的一案拆分为二案,使当事人利益彻底得到维护。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双方当事人的真实姓名隐去。

 

一、案情简介

2015年,王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ⅩⅩ公司与上海ⅩⅩ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赁厂房、仓库若干间。因租赁房屋属于50年代砖瓦结构建筑,年久失修,漏雨严重,无法使用,王某与李某签订改建协议,由砖瓦结构改建为钢结构。工程完工后,出租人上海ⅩⅩ有限公司不同意,要求恢复到砖瓦结构。王某找到毛先生,二人签订《合作经营协议》,由毛先生出资把钢结构改为砖瓦结构,王某与毛先生按照协议的约定共同经营前述仓库和厂房。同时,毛先生按照王某与上海ⅩⅩ有限公司的要求,向出租人上海ⅩⅩ有限公司交纳了押金和租金。2016年7月,政府“五违”建筑指挥部要求前述房屋停止经营。毛先生与王某、上海ⅩⅩ有限公司就仓库厂房改建费用180万元如何分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将王某、上海ⅩⅩ有限公司诉诸法庭。


二、案件分析及二审庭审情况

张律师认为,该案一审败诉的原因有两点,一是原告在举证方面存在瑕疵,导致己方事实如何认定出现被动;二是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不够全面客观,没有运用逻辑推理还原事实真相。

二审阶段,张律师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毛某要求王某、上海ⅩⅩ有限公司赔偿仓库恢复原状经济损失的诉请未得到支持。

对于毛某诉请的仓库恢复原状的经济损失是否应该赔偿,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从三个方面予以论证:“首先,根据《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原告自愿承担了仓库恢复原状的义务,协议书并未对相关费用作出约定;其次,被告上海ⅩⅩ有限公司否认相关仓库已恢复原状,原告提供的照片亦反映出仓库并未恢复原状;再次,原告提供的预算书亦不足以证明其恢复原状的费用,故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的前述论证说理在认定事实上明显存在以下4点错误:

(一)一审法院对毛某提交的王某的录音证据是否采信未予认定。

这份录音证据对认定事实非常关键。王某在质证时说其在录音中的“嗯”仅表示其曾要求毛某恢复原状,不代表毛某已经恢复原状。王某的质证意见是不成立的。第一,这份录音证据形成于2016年5月4日,距离双方2015年5月26日签订《合作协议书》改建仓库已将近1年时间,王某此时的“嗯”从逻辑上推导也能够得出是对原告恢复原状的认可。第二,纵观双方对话的全过程,表述非常清晰,从前后语意上也能得出一个准确结论:王某对毛某按照《合作协议书》改建了仓库且恢复到原状是认可的。《合作协议书》是王某和毛某签订的,纵使上海ⅩⅩ有限公司对仓库恢复到原状不认可,也无法排除王某对仓库已经恢复原状的认可。而一审法院对这份关键证据提供的事实如何认定居然一字未提,明显错误。

(二)一审法院称“原告自愿承担了仓库恢复原状的义务,协议书并未对相关费用作出约定”,被告不应赔偿,明显错误。一审法院忽略了一个事实,即王某与毛某对涉案仓库是合作经营关系。

王某与毛某签订的是《合作协议书》,毛某承担仓库恢复原状的义务,是双方基于合作关系自愿协商的结果,是以近3年的合作期限和分红为条件的。在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政府以“五违”整治的名义要求拆除,导致合作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是不符合双方的意愿的。王某、毛某是合作经营关系,就王某、毛某两方而言,基于公平原则,因仓库恢复原状产生的费用至少也应由王某、毛某双方承担。一审法院论证偏颇,没有兼顾案件的全部事实。若因毛某自愿承担仓库恢复原状的义务、协议书未对相关费用作出约定,在合作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仍确认王某对仓库改建恢复原状产生的费用不应予以承担,显然对毛某不公平,既不符合合作经营的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

(三)一审法院称“被告上海ⅩⅩ公司否认相关仓库已恢复原状,原告提供的照片亦反映出仓库并未恢复原状”,被告不应赔偿。一审法院是简单、机械地认定证据,明显违反了证据认定规则。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证据认定提出了发现真实原则、法律真实原则和自由心证原则,法官对涉案证据材料应综合分析、判断,依据良知、经验和理性,对案件事实作出确认。一审法院仅仅依靠一审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提供的照片恢复前后不完全一致,就认定仓库没有恢复原状,显然过于草率。

仓库是否按三方要求恢复到了原状,必须认真分析一下本案时间节点上几个关键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2015年5月17日,上海ⅩⅩ公司与王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ⅩⅩ公司签订《仓库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要求后者1个月内恢复仓库原状,否则终止租赁合同;2015年5月26日,王某、毛某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毛某按照上海ⅩⅩ公司的要求恢复仓库等若干合作内容;2015年6月4日,上海ⅩⅩ公司收取了毛某的仓库租赁押金15万元,之后又陆续收取1年的租金15.12万元;2015年6月仓库改建完成。上海ⅩⅩ有限公司与ⅩⅩ公司的租赁协议一直在继续履行,并未因仓库是否恢复原貌而终止,毛某与王某的合作协议、毛某与上海ⅩⅩ有限公司的租赁关系也一直在履行,直到2016年5、6月份,时间长达将近1年之久,王某和上海ⅩⅩ有限公司对仓库改建是否恢复原状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依据前述已知事实,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完全可以推出:王某和上海ⅩⅩ有限公司对改建后的仓库状况是认可的,是符合协议约定的恢复原状的要求的。事实确实也是如此。在恢复仓库原状的过程中,三方对仓库如何恢复在口头上是达成了一致意见的,改建期间上海ⅩⅩ有限公司还专门派人在现场监督。

(四)一审法院对仓库恢复原状产生的费用不予认定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第一,毛某与王某通话录音中对改建仓库的单价、总价已口头确认过;第二,毛某向一审法院提供了预算书,在王某、上海ⅩⅩ有限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毛某向一审法院当庭提出了评估申请,一审法院未予采纳,违反了相关规定。

综上,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存在明显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发回重审后,张律师纠正了原告一审起诉时存在的重大瑕疵,基于两种法律关系对案件进行了拆分,彻底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四、案件办理启示

这起案件看似简单,其实法律关系复杂。看着是承租、转租关系,其中却包含合作关系;合作协议又是与自然人签订,尽管自然人是法定代表人,但确定起诉主体非常困难;而改建的房屋又因被确定为违章建筑而停止使用。代理这类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必须明察秋毫,否则,定会一败涂地。


郑重声明:本文系张文建律师原创作品,请勿用于经营性的转载或使用。谢谢配合!


以上内容由张文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文建律师咨询。
张文建律师
张文建律师
帮助过 295 万人好评:19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上海市恒丰路436号环智国际大厦29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文建
  • 执业律所: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101*********76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 地  址:
    上海市恒丰路436号环智国际大厦29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