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泽坤律师

李泽坤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江门

擅长: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进可攻退可守

来源:李泽坤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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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3年7月26日阳春   有限责任公司向阳春市人民法院起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6月1日,2012年 12月31日签订了《阳春   有限责任公司国内矿采购合同》,约定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12年 12月31日期间,原告向被告采购怀集一类精粉,合同中约定被告根据原告月计划要求的交货时间、数量组织供货。该合同第八条第5款约定:“凡是查出在化验、计量等方面有欺诈行为,牟取非法收入的,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按合同双倍价赔偿并终止合同。”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从2012年6月开始,被告勾结原告下属工作人员,通过修改原告计质量系统数据库的数据,从而提高一类精粉净重量共22085吨,经过换算增加结算量为20140.6038吨,造成原告向被告多支付一类精粉货款19439317.65元,多支付完成月计划量奖励594499.40元,两项共计20033817.05元。目前,被告尚有货款余额8704045.78元原告未予支付。原告发现被告所供货物计量作假后,为追回经济损失,产生差旅费等各项损失160元。原告认为,被告通过采用违法手段增加结算额,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原、被告2012年12月31日签订的《阳春   有限责任公司国内矿采购合同》;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多付货款经济损失11329771.27元(被告造成原告多付货款经济损失20033817.05元,扣除原告尚未支付的8704045.78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989811.42元(从原告多付之日起按多付金额依据原告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8月31日止);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600万元;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差旅费等其它经济损失160万元;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律师观点:广东  工贸有限公司(顺德)接到原告的诉状后顿时如五雷轰顶、六神无主、不知所措。这个案子中,其实广东   工贸有限公司只是出借名义给人家挂靠,赚取的只是可怜的一点挂靠费而已,真正骗走钱财的是刘   、熊   等人。官司如败,公司可就要损失2000多万元。广东   工贸有限公司经介绍找到本律师,本律师初步分析后认为,该案不一定会输,至少不会全输。广东   工贸有限公司听后如释重负,决定聘请本律师。本律师经过认真分析论证,提出了如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是由经济犯罪引起的,应移送到公安机关处理。

答辩人于2013311日获知被答辩人停止答辩人钢铁销售发货并冻结答辩人所有款项。答辩人即派人了解情况,获知矿石(怀集一类精粉,下同)供应环节出了问题,矿石供应商刘   、熊   涉嫌与被答辩人的员工互相串通,修改矿石供应量,虚增货款;并且阳春市公安局已经立案。目前,阳春市公安局已经捉获被答辩人的两名员工,追回部分货款,而该案仍在进行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法院应当移送给公安机关处理,而不应该继续审理。

二、已追回的货款(赃款)应在起诉的标的额中扣除。

据了解,阳春市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已追回300多万元的货款(赃款)。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九条 :“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权属明确无争议,并且涉嫌犯罪事实已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之规定 ,这300多万元的货款(赃款)应退回给被答辩人,因此,诉讼标的额应相应减少300多万元。

三、本案遗漏当事人,应将刘   列为第三人,并由其承担应有责任。

本案是个三方当事人的连环购销合同,答辩人向刘   购买矿石后卖给被答辩人。为了简便手续,节省费用,整个过程由刘   操作,答辩人不负责送货、过磅和化验,答辩人只按刘   提供的磅单和化验单收取被答辩人的货款后扣除每吨10元的差价及贴息费后还给刘   ,因此,应将刘   列为第三人,虚增的货款及损失应当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四、本案中被答辩人对货款及其它损失有过错,应与刘   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而答辩人没有过错,不应承当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答辩人在结账时仅凭技术部门提供的磅单而不与过磅部门的原始磅单核对就与供货方结账,使得被答辩人的员工与刘  有机可乘,修改磅单(计质量系统数据库的数据)。同时被答辩人对自己的员工管理不到位也有过错。因此,对被答辩人货款及其它损失应由被答辩人与刘   共同承担。而本案中,修改磅单,虚增货款并非答辩人所为,答辩人没有过错。

五、被答辩人对货款的利息损失按贷款利率计算没有依据。

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11210107081131010703的《阳春  有限责任公司国内矿采购合同》,下同)没有约定被答辩人多付货款按什么利率计算,法律也没有规定,被答辩人对货款的利息损失按贷款利率计算没有依据。

六、本案不存在违约责任。另外,即使答辩人存在违约责任,也无需赔偿违约金。

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八条第5款约定的所谓违约行为,其实是错误的。在数量方面的违约行为指的是供方供货的数量多于或者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量,而合同第八条第5款约定的并不是这样的行为。合同第八条第5款约定的行为其实是一种治安或刑事行为。

另外,退一步说,即使答辩人存在违约责任,由于合同第八条第5款约定的违约金的赔偿标准是合同价的2倍,而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合同价是空白,也就是说违约金无从计算。因此,即使答辩人违约,也无需赔偿违约金。

七、差旅费损失160万元没有依据。

本案中被答辩人没法提供证据证明这160万元的所谓差旅费与本案有关,因此,其主张应予驳回。另外,据被答辩人所讲,这160万元的所谓差旅费是公安机关办案所花掉的。那么,更不应该由答辩人承担。因为公安机关是国家机构,其办案费用应由财政支出,不能由企业报销。如果由企业报销,那是违法的,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办案结果:案件经过开庭,听了被告方的答辩意见后,原告胜算的信心大打折扣,当庭表示免除被告赔偿违约金,利息和差旅费等损失800多万元,请求双方进一步调解,但我当事人不同意。法庭认为被告提出应中止审理,待刑事部分(公安机关已捉获刘  与两名被答辩人的员工准备移送起诉。)判决生效后继续开庭审理有理,暂停了案件的审理。案件经刑事判决生效后,本应继续开庭审理,但原告对胜诉没有信心,在开庭前10分钟申请撤诉。【见(2013)阳春法民二初字第126号民事裁定书】

办案心得:本案特别复杂,不仅涉及到民事诉讼,还涉及到刑事犯罪;既涉及的原、被告,还涉及到案外第三人。而且,就民事诉讼部分也都很复杂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究竟是违约纠纷还是损害赔偿?还是应该变更为……?被告答辩得好,可能原告会因为请求不当而败诉;被告答辩得不好,有可能提醒原告,使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而对己方不利。因此,本律师在答辩的时候是留有一手的,可以做到进可攻退可守。

2016-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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