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建华律师

朱建华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行政纠纷,征地拆迁,建筑工程,医疗纠纷

180-0553-2996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9:00-21:00)
留言咨询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能否开展特许经营活动?

来源:朱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22
人浏览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我市王某注册成立了“一x粥铺小吃店”,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2018年4月,王某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许某签订《一x粥加盟合同》,甲方特许乙方在本市弋江区开设一x连锁粥铺。在加盟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许某发现王某有偿提供的制粥料包,没有任何食品安全生产标识。同时王某并未按加盟合同的约定,指导许某全方位开发和占领当地市场。鉴于上述情况,王某在没有明显经营业绩、成熟经营模式、所供料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特许经营。该授权特许经营行为给许某投资带来了较大的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为此许某求助律师帮助,希望终止双方的加盟合同,退回加盟所缴纳的各项费用并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调查与处理】

根据许某提供的与王某签订的《一x粥加盟合同》内容约定来看,许某可使用王某的商号、服务标志及表达这些标志、记号、样式的标签和招牌;许某须遵循王某制定的统一的营销模式,服从王某统一的规范管理;王某负责提供定期或不定期的专业培训,提供统一的装修方案,按照许某购买需求,及时有偿配送各类调料、料包。在许某经营过程中所需全套包装产品(包装袋、标签、碗、筷)由王某统一提供,未经王某同意,不得擅自销售非王某的产品和更改王某指定的统一零售价。合同约定加盟费20000元,后期服务咨询与管理费用为每年10000元,权益保证金10000元,合同期限为1年。合同签订后,许某向王某支付了上述费用共计40000元,并在弋江区中央城商业街注册成立一碗粥餐饮店对外经营。

【法律分析】

关于王某与许某之间签订的《一x粥品牌加盟合同》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的问题。对于合同性质的判断,我们认为应当依据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进行审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而这里的经营资源既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也包括字号、商业秘密、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等能够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的经营资源。本案中,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可以证实王某将“一x粥” 销售经营模式许可许某加盟并使用,授权内容是包含字号、商标、服务标志等在内的具有知识产权属性的经营资源,王某对加盟店的整体营业形象进行指导装修并授权加盟费,许某在王某的统一管理下从事粥铺经营活动并支付相关费用。因此,双方签订的品牌加盟合同性质上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关于王某与许某之间签订的《一x粥品牌加盟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因此,我国对商业特许经营实行严格准入制度,该条款属于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违反该规定的合同无效。本案中,王某个人作为特许人与许某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典型意义】

    现在的快餐行业开始逐渐的向品牌化这个方向发展,如果有人想要创业,就可以选择特许经营加入的模式。一来可以共享品牌的好处,二来也可以省去一些采购、营运管理、制作技术等方面的麻烦和专业局限,但不是所有的快餐行业的经营者都能发展特许经营。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该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该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我国对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王某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开展特许经营活动,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将会面临商务主管部门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本案加盟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王某也将会面临返还许某加盟费和赔偿许某损失两种民事责任。为此,许某将王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加盟合同无效,同时要求王某返还加盟费、管理费和合同权益保证金,并要求王某赔偿其合理的经济损失。该案件经芜湖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了许某与王某签订的加盟合同无效,判决王某返还许某加盟费、管理费13000 元、合同权益保证金10000 元。一审宣判后,当事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其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在法院执行法官的督促下,许某顺利的拿到执行款。

 


以上内容由朱建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朱建华律师咨询。
朱建华律师
朱建华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2119 万人好评:32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安徽省芜湖市文化路25号皖江大厦
180-0553-2996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朱建华
  • 执业律所: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402*********193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咨询电话:180-0553-2996
  • 地  址:
    安徽省芜湖市文化路25号皖江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