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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处7个月有期徒刑

作者:肖升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12 浏览量:0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xx母亲xxx的委托,指派xx、xxx律师作为本案被告xx的辩护人。经查阅案卷材料及有关法律规定,辩护人对xx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xx犯有贩卖毒品罪不持异议,现结合本案中xx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xx在本案中没有主动故意犯罪的意图,在刑法犯罪理论上属于中间人贩卖毒品的类型,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深、其本身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1、被告人xx在本案的所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都是在xx打电话给xx请求xx帮他购买毒品的情况下而实施的。由于xx本身吸毒加之学历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她认为她作为中间人帮朋友从中捎带一下毒品不算是犯罪,因此,她没有经得起被告人xx的请求、没有拒绝他的请求,在xx的指使下,xx就从一个名为xx的人那儿拿来毒品转交给xx,然而,xx也要为自己的这种幼稚和无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被告人xx在本案所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中没有谋取非法利益,没有违法所得。只是她已经认识到是毒品而没有停止实施犯罪行为,反而是继续帮助捎带毒品。每次都是先由xx打电话给xx请求xx帮他购买毒品,然后,xx就从一个名为xx的人那儿拿来毒品,虽然两次一共多收了xx100元,但这100元只是xx支付给xx的打车费用,而非xx的盈利!xx此举只是出于对朋友之间的情谊而帮忙,而非真正意义上的贩卖盈利!因此,xx完全是一个中间人的角色,完全是由于自己的幼稚想法和法盲无知,出于对朋友帮忙的考虑,受xx和xx的指使,在本案中起了一个中间人帮助捎带毒品的作用。

     3、在被告人xx、xx、xx三人之间这条贩卖毒品的犯罪链条的案件中,xx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在本案中,xx为了给被告人xx帮忙,相对于主犯而言,最终只是起了一个从中联络的作用,且没有从中牟利的目的,而只是认识到转交的是毒品而没有停止实施犯罪行为,她在本案中的地位较轻,起着次要、辅助的作用,应当属于从犯。按照刑法第27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xx,属于初犯、偶犯,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被告xx是刚刚步入社会的青年,涉世不深,其与真正以贩毒为业的贩毒分子不同,在本案中其既不是毒品的拥有者,也不是买家或卖家,更不是组织、策划者,在整个毒品交易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的地位,而且贩卖数量极少,除去打车费用后未获利,所起的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且xx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次犯罪,是初犯,也是法律意识淡薄、交友不慎所导致,受到朋友的引诱、指使而实施的。被告人xx本次贩毒行为具有极强的偶然性和随机性,在犯罪引诱的情况下临时其意,不是预谋已久,也没有谋取利益。而且,xx平时表现良好 , 家庭和睦 , 孝敬老人 , 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此次犯罪是偶然犯罪 , 系各种偶然的因素造成被告人xx的犯罪。所以,被告人xx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低,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考虑到这一点。

    三、被告人xx归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配合公安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本案,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从卷宗材料中可以看出,xx在第一次公安讯问中就全部交代了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公诉机关的审查起诉,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清案情起了重要作用。辩护人在会见xx的时候,xx也流下了悔恨的眼泪,并明确表示自己一定要好好学习法律,永远不再触犯法律,请求律师向法院转达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意愿,这充分说明其认罪态度好,悔罪之心真诚。因此,她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现出了极大的悔恨,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也希望法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给予其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以报效社会。

     五、被告人及其家属愿意积极缴纳罚金。

     辩护人在会见xx的过程中,告知她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时应该并处罚金,xx表示愿意配合法院的工作,积极缴纳罚金。其家属也请求律师向法庭转达愿意缴纳罚金的意愿,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xx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交友不慎,受人指使走上犯罪道路,在本案中系从犯,并且主观恶性较小,加之其属于初犯、偶犯,同时,被告在归案后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悔罪明显,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据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以及酌定从轻情节,对xx从轻处罚,给她一个改过自新、重新面对青春的机会。


 山东xx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xx、xxx律师

                                                           201x年x月x日

 

肖升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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