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孝顺律师

王孝顺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劳动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医疗纠纷

150-3972-6278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8:00-21:00)
留言咨询

闫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总结

来源:王孝顺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17
人浏览


闫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总结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7日原告到信阳市某医院妇产科并于当天下午入院治疗。7月8日凌晨,原告出现见红症状,但医院未做任何有效措施,至9日凌晨,原告胎膜早破,无人处理,原告要求做剖腹产,医院无人管理,也未采取有效救治措施,任原告羊水外流长达15小时,导致原告后羊水不足,胎儿缺氧在腹中乱动。后医院见状,实施剖腹产,一双胎儿产出后,旋即送往重症监护室,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损伤。原告认为历次孕检都是正常的,按照正常的程序和规范的措施,完全不会出现羊水不足导致新生儿大脑缺氧的后果。纵观全过程,完全是医院在对待病患病情时的漠不关心,不负责任,医疗措施不专业,消极对待病患病情,拖延贻误治疗时机所造成的!信阳市某医院应当对此负全部责任,应当对造成原告孩子的损害负责。


争议焦点:

     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判决结果:

      原告以患儿年纪尚小,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鉴定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以上内容由王孝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孝顺律师咨询。
王孝顺律师
王孝顺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6636 万人好评:2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三大道99号楼4楼(政衡学府对面 泰岩集团4楼)
150-3972-6278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孝顺
  • 执业律所:河南轩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115*********042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咨询电话:150-3972-6278
  • 地  址:
    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三大道99号楼4楼(政衡学府对面 泰岩集团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