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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在监狱,如何离婚

来源:王孝顺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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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李某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现已服刑4年。接受委托之前,我们了解到当事人自己曾多次与对方协商过离婚事宜,但由于会见时间限制、服刑人员生活及思想的变化等因素,始终没能解除这段婚姻。

接受委托后,我们本着照顾服刑人员情绪、帮助其做好教育改造工作的原则,在开庭审理之前,由于会见时间和次数的规定,律师单独会见了被告,从情感以及孩子方面耐心的做其思想工作,帮助男女双方交换各自内心的真实想法。在律师的开导下,被告念在对原告以及孩子的愧疚上,初步同意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又组织了双方亲自会谈,最后双方心平气和达成该离婚协议,并通过诉讼程序对该结果予以确认。

  庭审结束前,原告还对被告说:婚离了,亲情还在,以后每年仍然要带上女儿、儿子等家人一起去看望李某,希望能在亲情的感化下,促使被告积极改造,争取减刑或假释。

  本案管辖问题:(服刑人员离婚一般都会涉及到管辖的问题)

  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之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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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孝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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