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昊律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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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擅长:知识产权

无罪归来:2015年深圳龙岗首例“侵犯软件著作权罪”不起诉案尘埃落定

来源:长昊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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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在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2015年接手的这起侵犯著作权案子中,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指控L以及W(L的妻子)生产的安检机所含的执行代码侵犯了TH公司的软件著作权,后期W被取保候审出来摆脱了被羁押看守所的命运,奈何L却只能在看守所与家人呼吸着同一种但却是不同味道的空气。但是正义还是来临了,在这起诉讼难度较高的软件著作权诉讼中,检察官孜孜不倦、不畏艰难的精神令人动容,专业软件著作权律师从容面对困境,逐一攻破堡垒,最终取得喜人结果。最终L与W免于起诉,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就此告捷。本案是2015年经典的软件著作权不起诉的案例,长昊的胜利定格在这一刻。

  方兴未艾 惨遭“抄家”

  在烈日炎炎的夏天,L在工厂对优秀员工进行表彰,以感谢他们为了最近开始生产销售、租赁的安检机作出的优秀贡献。突然,一群警察冲了进来,“请问哪位是L和W?”L不解地举了手,“你好,现有人举报你侵犯著作权,请你跟我们回所里协助调查,就这样L和W在众目睽睽之下被警方带走,同时警方也查封了一批涉案的安检机。后L与W被告知:C公司生产销售的安检机里面所含的执行软件侵犯了举报人的著作权。这对于L来说简直就是晴天霹雳,他不敢相信自己奉公守法这么多年,如今却被告知触碰法律的高压线,他最不能接受的是,安检机中所包含的执行软件根本就不是他自己设计的,他只是负责对硬件进行调试,执行软件是向案外人J进行购买的,且J明确了执行软件就是自己的设计,但是警方此时却没有找到J来对这一点进行说明!到底自己何时才能远离这暗无天日的地方,每每想到这里,想到铁窗外的家人,L都忍不住留下自己的汉子泪。

  专业律师团队 扭转乾坤

  以邱戈龙律师为首席执行官的L案办案团队在接手这个案子之后,开始紧密地筹备办案,经过与家属的多次见面、初步阅L之前律师所阅的卷宗、卷宗材料进行分析、会见L等前期工作,长昊律师团队认为这个案子存在四部分疑点。

  第一、L不懂软件,其使用的软件是委托J开发完成,J声称本案涉案的软件由他自己开发,没有侵犯TH公司著作权;J将开发完成的软件发给L,L使用于安检机中,L在委托W开发软件时、以及收到W开发完成的软件时、以及在案发前,主观上并不知道该软件可能侵犯TH公司著作权,对W开发的软件是否涉嫌侵权并不知情,对本案的发生主观上并没有过错,也不存在主观故意,因此,起诉意见书指控L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不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指控不能成立。

  第二、整个案子都目前为止只有一个人的证言以及一个举报人的证言是指向L的,却没有什么客观事实予以印证。

  第三、TH公司享受著作权的事实不清。TH公司仅仅想要利用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书》是不能直接证明TH公司享受侵权软件的著作权,并且TH公司无法提交软件开发文档 。因此,本案存在的前提条件——TH公司的著作权基础,值得合理怀疑。

  第四、 该鉴定报告的对比鉴定方法不合理,在进行相似性统计时没有将软件代码中思想部分、第三方技术、公有领域内的技术、通用元素排除在外,导致该鉴定结论不具有参考性。

  综上,汪红丽律师通宵达旦完成一份多达25页的不起诉建意见书以及退回补充侦查意见书。皇天不负有心人有心人,案子于5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退补采纳了汪律师的意见书的百分之六十的意见。L案办案团队此刻内心才松了一口气,因为他们意识到开始掌握了案子的主动权。由于TH公司之前委托的鉴定中心是不具有知识产权鉴定资质的,也就是说他们提供的鉴定报告毫无意义。为此L的家属们再次委托了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这次得到的结果让L以及家属们还有长昊律师团队深感欣慰。是的!战争即将胜利了!鉴定报告在排除通用元素、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公知技术后得出的结论,看到这份报告,W露出了许久未见过的笑容,她知道丈夫快要回来了。终于在2015年8月7日这一天,L获得了检察院对其不起诉的决定。被羁押八个月之久的L终于重获自由!

  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不能直接认定软件著作权的权属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软件必须是开发者独立开发,即要求软件作品具有独创性,要求作者在开发软件作品的过程中投入了某种智力性的劳动,创作出来的软件作品具有的最低限度创造性。这就意味着,软件作品是由作者独立思考并独立完成的,软件作品体现了作者的精神劳动和智力判断,不能是对他人已有作品的抄袭、剽窃或者复制。独创性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条件,只有具有独创性的软件作品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涉案软件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独创性程度如何,是否是简单形式修改或增添,因此,TH公司的软件是否具有独创性值得质疑,如果TH公司的软件不具有独创性,则不能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指控L涉嫌侵犯TH公司著作权罪自然不能成立。本案中,TH公司虽然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提交了多份著作权登记证书,但并不意味着该登记的软件具有独创性,也不意味着该登记软件受著作权法保护,也不一定说明TH公司就是登记软件的著作权人,且不能排除TH公司将其他公司拥有著作权的代码进行登记的可能性。因此,本案中TH公司虽然提交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但该证书并不是证明著作权归属的有效证据,不能仅凭登记证书和提交的代码就认定涉案代码归TH公司所有。

  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二)软件的鉴别材料;(三)相关的证明文件”第十条规定,“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可见,目前我国采用的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对申请登记的软件仅仅从材料上进行形式审核,对软件本身并不进行实质审核,登记软件的名称、开发时间、完成时间、是否发表、提交的代码都是由软件登记申请人自行填写,登记的内容是否属实根本无法核实,这就导致很多经过登记的软件仅仅有软件著作权的形式外衣,实质上并不具有受著作权法保护所必须具备的独创性,甚至还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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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深龙检刑不诉(2015)440号不起诉决定书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15】xxx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男,1997年8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xxxxxxxxx5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5年1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著作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批准于2015年2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辩护人汪红丽,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不起诉人(龙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6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2015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深圳市创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28日成立,公司法人代表为吴某,实际经营者为被不起诉人吴某、龙某夫妇二人。2013年6月份左右,龙某从王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了一套安检机图像分析检测软件,可适用于50XA、50XC、65X等三个型号的安检机。

  2014年3月,龙某持其中一款适用于65xx型安检机的执行软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登机了著作权(软件名称:CXX-XRXXTT图像分析检测软件V2.2,登记号:201xxxxx745,签发时间:2014年3月xx日)。随后龙某、吴某在其位于龙岗区平湖街道白泥坑xxxxx号的创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内开始生产销售LDxxxA型,LDxx0C型、Lxx50型、Lxx65型、Lxx80型等型号的安检机。

  2014年11月5日11时许,平南派出所民警到龙某、吴某所在公司进行搜查,缴获计算机、流水账、交易合同等涉案物品,并从生产车间内提取安检机执行软件进行鉴定。

  2014年11月30日,经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创xxx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所使用的安检机执行软件侵犯了深圳市XX时代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著作权。同时查明,龙某,吴某二人经营的创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从2014年3月至今侵犯深圳xx时代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著作权生产安检机,以销售、租赁的方式交易知深圳、珠海、山东、新疆等地,交易金额达155106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不起诉。

  将扣押的14台电脑返还给被不起诉人龙某、吴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1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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