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昊律所律师

长昊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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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擅长:知识产权

2015首例无罪不起诉,贵在坚持,法律终究是公正的-

来源:长昊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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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专注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维权二十年。最近广东长昊又在软件著作权主胜场之一的深圳龙岗区又添精彩战绩——CYL侵犯软件著作权案:深圳市CYL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度被评为深圳高新技术企业、国际安防知名品牌,在安检领域占有重要市场比例,却无端被指控侵犯同行软件著作权,公司负责人一夜之内强遭刑拘。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份不起诉意见书,扭转公司命运,奇迹短时间内免于起诉(无罪)。本案无疑对以后侵犯软件著作权犯罪审判起到先驱性和颠覆性的影响。


良心老板一夜遭刑拘,无辜受牵连

被害单位TH举报其公司研发的一款在套安检机图像分析检测软件与AET公司相同,而CYL被立功心切的AET负责人罗某检举其使用同款软件,构成共同侵权。CYL公司负责人龙某也被卷入这场软件著作权侵权风波。从未接触过AET公司的龙某不解为何自己从正常渠道购买的这款安检机软件,竟然侵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实际上,这款软件是软件开发者王某出卖老东家而攫取私利的“赚钱宝贝”,龙某就是通过王某购买涉案软件,轻信对方有合法权利来源而购买。


软件著作权鉴定玩的就是心跳

胆大心细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汪红丽辩护律师充分运用法律逻辑,根据办案经验追踪鉴定报告背后漏洞,用一份不起诉意见书打动检察官,令原告方大跌眼镜。

代理第一被告龙某的汪红丽律师称:“办案经验告诉我,软件著作权案件的鉴定一定要注意三大问题:第一,鉴定所的资质和鉴定范围;第二,鉴定报告所用的鉴定方法的合理性;第三,鉴定结论是否违背知产合理使用原则。”

首先,计算机司法鉴定是运用计算机理论和技术,对通过非法手段使计算机系统内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或系统正常运行造成的危害行为及其程度等进行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是根据技术专家对本领域公知技术及相关专业技术的了解,并运用必要的检测、化验、分析手段,对被侵权的技术和相关技术的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进行认定。可见,计算机司法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存在显著区别,是根本不同的鉴定范围和种类。

其次,该鉴定报告的对比鉴定方法不合理,导致鉴定结论不应被采信。根据目前软件对比鉴定通用的方法,在进行对比鉴定时,需采用“抽象—过滤——对比”三步法。该鉴定报告的对比鉴定方法不合理,在进行相似性统计时没有将软件代码中思想部分、第三方技术、公有领域内的技术、通用元素排除在外,导致该鉴定意见不具有参考性。

“律师就是要把这种高端的知识产权鉴定的玩法,来擦亮检察院的法眼,最终检察院采信了我们的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汪律师沉着地托了托她的眼镜说道。


真相只有一个,清者自清

根据该《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如果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连民事责任也不用承担。具体到本案中,龙某不懂软件,委托王某进行开发,耗时9个月,花费15万元,王进声称涉案软件由其独立开发,不会涉及侵权,在这种情况下,龙某无法判断王某开发完成的软件是否侵犯TH公司的著作权,龙某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因此龙某不但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且如果销毁将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可以向TH公司支付合理使用费后继续使用。

因此,本案在民事上尚且不构成侵权,何以谈及到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领域里,本案不应纳入刑事程序,不应属于刑事程序的救济范围,起诉意见书指控龙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不成立。


律师不看门派,就看能力

目前,中国司法系统和广东、上海等经济发达省市正在积极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以更好地审理每年数以十万计的相关案件、顺应中国新一轮改革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知识产权审判是跨学科的审判领域,要求法官不仅要具备法学等社会科学的知识,而且还必须具备一定的自然科学技术领域的知识。可是由于懂软件著作权这个“冷门”的领域专项律师少之又少,也因如此,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专业性特点导致在审理中,被告方有很大回旋的余地。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秉承公平公正的理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使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具有更大的社会意义,有可能推动行政立法的改革。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汪红丽针对目前软件著作权抗辩的司法实务提出一些建议:

结合本案的证据组织以及软件著作权无罪辩护的办案经验及逻辑,身为知识产权律师应当保持学习的心态,跟办案人员沟通并取得理解,实践在前立法在后,特别是涉及高新科技的案件,其法律保护往往处于盲点或空白状态。律师在面对疑难、新颖案件时,一方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该勇于尝试,勇于创新,提出观点,通过事实与法律的结合从而促进司法司法建设。创新办案思路、完善法律逻辑,推动司法改革稳步向前。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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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龙检刑不诉【2015】440号不起诉决定书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15】xxx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男,1997年8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xxxxxxxxx5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5年1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著作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批准于2015年2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辩护人汪红丽,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不起诉人(龙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6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2015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深圳市创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28日成立,公司法人代表为吴某,实际经营者为被不起诉人吴某、龙某夫妇二人。2013年6月份左右,龙某从王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了一套安检机图像分析检测软件,可适用于50XA、50XC、65X等三个型号的安检机。

2014年3月,龙某持其中一款适用于65xx型安检机的执行软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登机了著作权(软件名称:CXX-XRXXTT图像分析检测软件V2.2,登记号:201xxxxx745,签发时间:2014年3月xx日)。随后龙某、吴某在其位于龙岗区平湖街道白泥坑xxxxx号的创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内开始生产销售LDxxxA型,LDxx0C型、Lxx50型、Lxx65型、Lxx80型等型号的安检机。

2014年11月5日11时许,平南派出所民警到龙某、吴某所在公司进行搜查,缴获计算机、流水账、交易合同等涉案物品,并从生产车间内提取安检机执行软件进行鉴定。

2014年11月30日,经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创xxx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所使用的安检机执行软件侵犯了深圳市XX时代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著作权。同时查明,龙某,吴某二人经营的创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从2014年3月至今侵犯深圳xx时代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著作权生产安检机,以销售、租赁的方式交易知深圳、珠海、山东、新疆等地,交易金额达155106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不起诉。

将扣押的14台电脑返还给被不起诉人龙某、吴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1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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