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海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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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停在路边发生交通事故,怎么确定事故责任?

来源:曲海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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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为了和朋友在大排档吃夜宵,一名司机严某随意将车停在路边。当这名司机在吃夜宵的时候,于某驾驶一辆摩托车从此路过。因晚上视线不好,于某驾车撞上严某停在路边的小轿车,两车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于某也倒地受伤,造成重型颅脑损伤,住院治疗一年,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后来,于某一纸诉状将严某及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54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严某及保险公司赔偿于某48万余元。
  案例中,严某在路边随意停车的行为是违法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停放应当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占道路停车泊位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按顺行方向,车身右侧紧靠道路边缘,不得超过30厘米,同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或者遇风、雨、雪、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开启示廓灯、后位灯、雾灯。
       严某夜间在道路旁停车,并未开启警示标志。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严某夜间在道路旁停车导致于某重伤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呢?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一般认为,汽车在行驶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才会构成交通肇事罪。案例中,严某把车停在路边,看似并无过错,是于某没有做到谨慎驾驶撞上严某的汽车导致自身受重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据此规定,严某在此次事故中虽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未尽到停车后的警示义务,负次要责任。由此可见,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与汽车是否在行驶中没有联系,主要是依据事故中车主所负责任的大小来确定。如果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因而,停车无小事,停车需依规。
  案例中,于某因祸致残,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严某及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严某觉得自己无辜。然而,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司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应该选择在有停车位的地方停车;如果确实需要临时停车的,也应该选择适合停车的地方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停车后要开启相应的警示车灯,并在车辆、车尾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严某没有尽到警示提醒义务,需为此承担责任。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于某在驾驶摩托车行驶过程中没有做到谨慎驾驶,撞上了路边的汽车导致事故发生,于某负主要责任。因此,法院判决严某需赔偿于某的损失。
  案例中,严某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于某48万余元的责任。这是因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严某和于某所驾驶的汽车和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均在应缴纳交强险的范围内。因此,双方可以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得到赔付。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案例中,严某和于某都存在过错,于某未做到谨慎驾驶负主要责任,严某在路边停车时未尽到警示提醒义务负次要责任。双方均投保了交强险,但是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就超出部分可以向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保险公司索赔。(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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