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海龙律师

曲海龙

律师
服务地区:山东-青岛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劳动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综合

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为主债权设立的抵押权是否消灭?

来源:曲海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21
人浏览
    陈某与肖某系夫妻。某房屋登记在肖某名下。1995年1月,某银行与电子厂签订《借款合同》,银行向电子厂发放贷款45万元,借款期限1年,即从1995年1月27日至1996年1月27日。肖某、陈某与银行签订《贷款抵押协议》,自愿将上述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担保金额45万元。银行向电子厂发放了贷款45万元,借款期限届满,电子厂未归还借款。
    肖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该笔贷款已超过诉讼时效,银行的抵押权在其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两年内,未向原告主张权利,其抵押权依法应当消除。原告请求:1.确认银行对原告房产的抵押权消灭;2.银行返还原告房产证。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银行贷款的诉讼时效已经超过。关于抵押权是否消灭的问题。抵押权作为一种从权利,是为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设立,其效力状态应依附于主权利。在主权利已经丧失了国家强制力保护状态下,抵押物上所负担的抵押登记也应消灭方能更好地发挥物的效用。否则将意味着债权人在主债权时效消灭后仍可以随时行使抵押权以实现其债权,这既是对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放任,对抵押人而言也是过于苛刻的负担。而银行在时效期间既不主张主债权也不主张抵押权,表明银行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主债权和抵押权。从肖某起诉行为来看,抵押人表示不再自愿承担抵押责任,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中的抵押权消灭。判决:确认银行对某房屋的抵押权消灭,银行将房屋产权证返还给肖某。
     抵押权担保的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为该主债权设立的物上抵押权是否归于消灭,对此存在两种意见:一、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为该主债权设立的抵押权消灭;二、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抵押权成为丧失胜诉权的权利,即抵押权转变为自然抵押权,并不导致抵押权实体权利的消灭。抵押权作为物权,不因所担保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而消灭。
    关于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抵押权的效力,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态度有过反复。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按文义解释,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担保物权法律仍旧保护。可以得出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的两年之后,担保权人要求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解释不解决担保物权与诉讼时效的关系。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因为债权不消灭,所以并不导致担保物权的消灭。[注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该条实际明确了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原则上限于债权请求权,而物权请求权不能适用诉讼时效。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对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担保物权是否消灭未作规定。
    《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物权法改变了《担保法解释》关于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对抵押权予以保护的规定,对超过主债权诉讼时效行使抵押权的,不予保护。但未明确诉讼时效超过后,担保物权本身是否消灭。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发布的《审理金融债权及担保纠纷案件研讨会纪要》第二部分第(三)条规定:“关于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行使抵押权的法律后果,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之规定的理解问题,会议认为,该规定是对抵押权存续期限的规定,超过该期限未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消灭。”上述意见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解释为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是对抵押权存续期限的规定,超过该期限未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消灭。


    《物权法》施行后,审判实务中大都按《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处理,认为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未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消灭。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渝高法民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即西南技术进出口公司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瑞华投资控股公司抵押权案中,重庆高院引用该院制定的《审理金融债权及担保纠纷案件研讨会纪要》第二部分第(三)条规定,认为“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意思是指未行使的抵押权因主债权诉讼时效的经过而消灭,而非通常所理解的丧失的仅是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抵押权既已消灭,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解除抵押登记。(青岛合同纠纷律师)
以上内容由曲海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曲海龙律师咨询。
曲海龙律师
曲海龙律师
帮助过 3575 万人好评:62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国际商务港412A室(城阳法院对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曲海龙
  • 执业律所: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702*********06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山东-青岛
  • 地  址:
    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国际商务港412A室(城阳法院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