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海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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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向对方借款,离婚后应偿还

来源:曲海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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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月,叶芳(化名)和汪林(化名)经熟人介绍,组成一对再婚夫妻。由于双方均系再婚,又都有小孩在身边带着,婚后双方在经济上各自独立开支。

  2005年7月1日,叶芳考虑到女儿要读大学,但又没有现钱,就向汪林借钱。汪林也很慷慨,同意借4万元给叶芳救急。虽然是夫妻,但叶芳还是向汪林出具了一张借条,写明:“今借到汪林现金肆万元正,如在8月30日前只给叁万元正,等孩子大学毕业后每月还叁佰元正。”

  两人离婚后丈夫向妻子讨要欠款

  2009年9月,双方因为各种原因最终分道扬镳,并很快办理了离婚手续。汪林随后向九龙坡区法院起诉,要求叶芳偿还借款4万元。当叶芳接到法院传票时,顿时傻眼了。

  法院开庭时,叶芳很无奈地表示,当初是为了女儿读书才找汪林借的钱。但当时两人是夫妻,钱不存在借不借的问题,应该算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用还。

  双方还在庭审中明确借条中的“8月30日”指2005年8月30日,“孩子”指叶芳与前夫所生之女。

  法院判定借条有效妻子应偿还这笔借款

  九龙坡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叶芳虽提出她是在汪林暴力胁迫下书写借条的,但未就此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对叶芳向汪林借款4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该借条对借款金额及偿还具体方式都作了明确约定,表明叶芳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情况下,仍同意向汪林偿还该笔借款,应视为该笔财产属汪林个人所有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借条即为具体书面表现形式。同时,基于双方婚后在经济上实行独立开支的事实,叶芳应遵循承诺,承担偿还义务。

  法官经过计算,叶芳之女小敏(化名)于2008年6月30日毕业,至案件开庭审理之日止已有15个月,依双方约定,叶芳至审理之日应偿还汪林借款共计4500元。对于剩余借债,因属未到期债权,汪林尚无权要求叶芳偿还。法院遂判决,叶芳偿还汪林借款4500元。

  叶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市五中院,市五中院驳回了叶芳的上诉。今年11月,叶芳来到市检五分院,希望检察院能够抗诉该案。

  市检五分院承办检察官认为,法院判决正确,作出不予提请抗诉决定。

  妻子向丈夫打欠条借钱,两人离婚后这钱该不该还这个问题可能让很多人感到疑惑。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属共同所有。如果妻子用了丈夫的钱,或者丈夫用了妻子的钱要还,那还叫一家人吗?昨日,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披露的这一案例,或许会为我们解开这些疑惑。

  婚内借款有借条原则上都要还

  昨日,市检五分院民行处检察官贺唯称,本案是一个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之间借款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力的典型案例。

  贺唯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对夫妻间借款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允许夫妻双方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违法违规等情况除外)对其财产通过借贷关系的方式进行处分,使财产属一方所有。

  贺唯称,我国法律允许夫妻之间相互借贷,并就债权债务、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约定。依据借款关系的性质和从出具借条的行为看,可以认定本案的借条含有对该部分借款的约定关系,即夫妻一方在向另一方出具借条时,已明确承认所借款项的财产所有权是本案的原告汪林。

  贺唯称,婚内借贷案件发生的很少,可能很多人难以理解法院的判决。其实,夫妻之间成立借贷关系并不奇怪,法律尚且允许夫妻签订协议约定如何处置共同财产,何况是一方处置其个人财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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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曲海龙
  • 执业律所: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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