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因其精神状态的不确定性,一般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种是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重型精神病、痴呆等,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另一种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类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功;还有一种是有时能辨认,有时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是间歇性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清醒状态下所作的民事行为是有效的,在发病期间所作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

有一对夫妻双方自愿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民政局经审查颁发给他们离婚证。后女方以自己属限制民事能力人为由起诉民政局,请求法院撤销离婚证。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鉴定认为女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女方的代理人认为:民政局作为居民婚姻登记机关,有权办理婚姻登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虽已经对夫妻双方所提供的材料和离婚意愿进行了合理谨慎审查,但由于男方刻意隐瞒了女方的病情,导致民政局认定的事实与客观实际不符。由于女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因此,民政局颁发离婚证的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予以撤销。

通过这个案件,提示我们:通过协议的方式与精神病患者离婚是行不通的。与精神病患者的离婚,最好通过法院判决的形式,这样才能保证双方的利益,尤其对于处于弱势群体的精神病患者,法院在财产分配上会有一定照顾。实践中要求民政部门对每一对协议离婚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进行专业的实质审查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关键要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当精神病患者的利益受到侵犯时,其人可作为法定代理人或委托其它代理人代为提起并参加诉讼,以保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