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和丈夫在2014年初,签了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约定共有的房产归王女士,但房产证上是男方名字,并没有过户到女方名下。离婚后,王女士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原来是贷款银行起诉王女士与其丈夫共同偿还贷款。王女士上银行一查,才发现,在离婚前2年,丈夫和另外一个女人用假结婚证把房子抵押给银行办理了贷款。王女士既气愤又无奈。找到了本律师。在开庭中,本律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银行的诉讼请求,主要观点如下: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女士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晓,是男方采取欺诈手段与银行订立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并且该笔借款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王女士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支持了我方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