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员工“生二胎”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
【案情介绍】
李某于2003年12月入职青岛某公司,工种是裁剪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5月李某依法办理生育证,2014年6月公司以“生二胎”为由解除与员工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2015年5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违法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防暑降温费等。
【裁判意见】
即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后员工向即墨市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载明解除合同原因为:“生二胎”,原告在该报告书上签名。原告并未提交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应视为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原告对判决不服,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公司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即赔偿金与员工达成调解协议。
【案件简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公司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公司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本案中“生二胎”不是公司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一审法院据此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用人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孙律师友情提示公司和员工: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并非绝对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规章制度规范,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并达到了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公司有相关证据并经合法程序可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任何费用。同时提醒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但公司规章制度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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