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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两起酒后案件被告人被判处缓刑)

来源:孙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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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一)20145月某日,被告人ABC(未获)与受害人发生纠纷,因酒后冲动,造成被害人面部及鼻部等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主要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A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A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三、被告人A犯罪较轻,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且被害人对被告人A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A庭前已被刑事拘留和执行逮捕并羁押,实际上业已受到相应处罚,达到了教育惩戒的目的。请求法院对被告人A量刑时,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被告人A判处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也便于受害人与被告人消除积怨,和睦相处,缓和矛盾。

审判结果: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A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介绍(二)201412月某日晚,被告人A因同行人与出租车发生纠纷,因酒后冲动,造成被害人鼻部等多处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主要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B在接到公安公安机关的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视为投案自首。

二、被告人B犯罪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且被害人对被告人B的行为表示谅解。

三、被告人B本人也受到伤害。   

审判结果:
    即墨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B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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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孙伟
  • 执业律所:北京德恒(青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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