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杰律师

张秀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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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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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运输合同纠纷

来源:张秀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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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是个体户经常委托某物流公司运输电脑屏幕,在一次运输过程中电脑屏幕破碎一半,损失较大。为此找某物流公司理赔,物流公司以未如实告知托运物为由拒绝赔偿。据此李XX一纸诉状将物流公司告到法院。本律师查看了李XX提供的证据,分析了案件的情况。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又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李XX未告知物流公司所托运货物性质为易碎品,同时为了少交保费只保了2万的保险金。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在运输合同中约定保价的视为是对货物损失赔偿标准的约定,最终判决物流公司以保价额作为赔偿数额。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应明确向承运人告知货物的名称、属性等影响运输的信息。其次如果托运货物比较贵重应办理较高额的保险弥补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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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秀杰
  • 执业律所: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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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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