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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转包、分包情况下发包方、施工方与违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责任认定

作者:贾晓凡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6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卢某在某项目中系无资质的施工人,其与河南某劳务公司的罗某签订施工合同,承包该项目的部分主体施工,后期因索要工程款为由将该项目的发包方潍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及承包方某建设公司及项目转包人江苏某建筑公司及承包人河南某劳务公司等告上法庭,要求各被告对其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该案经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建设公司作为承包方支付原告卢某工程款,项目的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判决后,被告某建设公司不服判决,以工程款已全部支付给江苏某建筑公司,并且已经超额支付为由提起上诉,衡明律师杨春恒、贾晓凡担任该公司在二审阶段的委托代理人。

代理意见:

一、一审法院对于卢某实际施工的涉案工程所涉及的发包、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中各当事人之间具体的结算情况未予审查,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

二、在本案所涉及的发包人、非法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之间结算情况没有查实的情况下,判决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不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上诉人某建设公司已全部付清工程款,不应再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提供所有付款凭证作为证据支持)。

裁判结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采纳了我方意见,撤销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潍坊市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律师小结: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在诉讼过程中牵涉到违法转包、分包等情况下,主体较多,在支取工程款过程中存在管理混乱、账目不清的情况,遇到类似问题,建议通过专业律师理清思路、固定证据,找准切入点,掌握诉讼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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