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雯雯律师

刘雯雯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公司企业

医疗并发症也可获得赔偿

来源:刘雯雯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25
人浏览

病人门诊做手术,因医生未告知并发症等手术风险,医院担责。

患者李某感觉左眼疼痛,便来到某医院眼科部治疗,经检查,患者李某患“左眼复发性结膜囊肿(术后复发),需要手术摘除,李某遂在该院接受了左眼脂肪瘤摘除术,出院后,李某感到左眼上睑下垂,不能睁眼,又到医院就诊,医院为李某实施了左眼上睑下垂矫正手术,术后李某左眼能微睁,但仍受限。后李某起诉到法院,认为医院在手术前未向其告知术后有关并发症,给其造成极大痛苦,应当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计11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未向患者李某告知手术后会产生目前的并发症,侵犯了患者李某对病情和手术后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的知情权,判决医院某医院赔偿患者李某各项损失合计2万元。


10岁儿童术后死亡,不构成医疗事故及医疗过错,但因医生风险告知不到位,医院担责

患儿郑某,男,时年10岁,因“乏力、多汗半月余”在某医院接受治疗,入院诊断为“1、肺动脉高压;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心功能不全”。同月,该院在征得家长签字同意后,为郑某施行了右心导管检查术,两小时后郑某死亡。尸检结论:患儿死亡原因为原发性肺动脉高压致心功能衰竭而死亡。患儿父母以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为由,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0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为郑某进行心导管检查术前,只是作了一般的风险告知,未尽到特别的风险告知义务,因此院方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法院最终判令该院对患儿死亡承担25%的责任,赔偿患者家属120000元。 本案中,虽然医院术前也进行了风险告知,但其提供的心导管、心血管造影术同意书是一份事先印刷好的格式文书,除了患者基本情况、疾病名称以及签名等事项外,其余事项,包括告知的风险内容部分,均为打印的文稿,因此显然是一份对所有进行心导管、心血管造影检查者均适合的告知文书,并没有对郑某这一儿童患者而言的特别告知。这些内容均为一般特殊检查术都需进行的风险提示,并且也没有手术可能造成患者严重心力衰竭直至死亡的提示文字。由于医患双方当初动态的谈话不能再现,也许医生有过必要的提示以及告知,但是告知书上没有记录,也就无法证明,所以,最终医院担责。

     从上述两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并非只要是并发症,医院就可免责,如果因医生过失导致的并发症,医院同样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以上内容由刘雯雯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刘雯雯律师咨询。
刘雯雯律师
刘雯雯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1018 万人好评:19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祥云路1168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雯雯
  • 执业律所:云南旷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5325*********065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祥云路11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