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和平律师

魏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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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来源:魏和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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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黑龙江仲法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张某某母亲孙某的委托,并征指派我担任张某某的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做了认真、细致的阅卷工作,会见张某某本人,现结合今天庭审查明的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检察机关指控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辩护人对此没有异议,但针对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提出如下减轻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一、本案的发生系基于被告和受害人之间的恋爱关系矛盾所引起,被告人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均小于与那些仇视社会报复社会等引起恶性故意伤害。

据被告人所述,被告人与被害人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在2013年初经人介绍相识,20133月左右即在被告人位于哈尔滨市某区某路的房子同居生活,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人给被害人购买了一辆轿车,登记在被害人的名下,从这一点可以看出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感情之深,因被告人本身并无固定职业,个人收入也不高,而且双方交往的时间并不是太长,被告人便为其购买轿车,从该点上可以认定被告人对被害人是有一定感情的。此次事件的发生的起因也是基于被害人欲与被告人结束恋爱关系所导致,二人在同居期间,被害人发现被告人有抑郁症的倾向后,对被告人说,你有抑郁症,我也有抑郁症,两个抑郁症的人不能生活在一起,因此向被告人提出分手。但因为被告人很爱被害人,不想与其分手,因此希望能够挽回。20131010日也就是本案发生的那天,是被告人多次给被害人打电话无法打通的情况下,才想到被害人娘家去找她,希望和她好好谈一谈,被告人在移动大厅门口发现了其买给被害人的轿车,遂上车与被害人交涉,希望与其和好,在得到被害人否定的答案后,又问被害人是否能够将其为被害人购买的轿车还给他,被害人不同意。当时的具体细节因只有二人在场,因此其他人无法真正还原当时的情形,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双方是基于恋爱上的矛盾导致了此次事件的发生,在庭审中,被告人对因其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也表示了诚恳的歉意。对于恋爱关系引起的伤害事件,因为矛盾双方主体固定,因此而引发的刑事案件的危害后果相对固定在一定范围内,其社会危害性与其他案件具有区别。其二,矛盾双方主体间存在感情基础。由此引发刑事案件后,行为人往往会因感情因素产生较强烈的自责或悔过心理,故其主观恶性相对其他罪犯要小一些。其三,矛盾的引发不能单纯的归咎于一方当事人,在恋爱关系当中,因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与其他关系不同,双方在共同相处的过程中,因生活琐事引发矛盾,外人无法判断对错,在恋爱关系的当事人也都会夸大对方的错误减轻自己的责任, 矛盾的引起双方都有一定原因,而且如被告人所述,双方都有抑郁倾向,在化解矛盾方面有一定的劣势。还原到本案当中,被告人与被害人此前是同居生活,此次事件的发生累积一起的具体矛盾因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而无法得到还原,但归根结底,该起案件发生在两个曾经相爱过的当事人之间,只是因被告人性格有些偏执,在被害人提出与其分手后,其在内心无法接受,加之其本身经济就不富裕,在向被害人索要其为被害人购买的轿车而不得的情况下,一时冲动,失手伤害了被害人,因此,在审理本案时,应当与其他原因引起的故意伤害相区别,在量刑上也应当区别于其他恶性伤害案件。

二、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并能够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上应减轻

因恋爱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其社会危害性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伤害案件具有区别,被告人虽然伤害了被害人,其前提也是因为对被害人过于喜欢,只是其在处理方式上过于极端,因此给被害人造成了伤害。被告人在此次事件发生后也很后悔,在当庭也表示认罪和歉意,根据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当庭认罪的,应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三、被告人家属在案发后一直积极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联系,希望能够积极赔偿以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但被害人拒不接受,直至今日,被告人家属依然希望能够尽自己所能对被害人予以赔偿,被告人的家庭只是普通的农民,如果被害人要求过高,被告人家庭确实也无力承担,但被告人及其家人赔偿的意愿是积极的。

根据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1619条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考量整个事件的起因、危害后果、双方的人身属性、赔偿等几个方面,辩护人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量刑在一年以下,足以对被告人予以惩戒,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魏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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