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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挂靠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赵庆发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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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尔所律师赵庆发接受原告当事人委托向五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3年515日13时50分许,被告李*驾驶鲁M×××××/冀D×××××挂号牌半挂牵引车行至五莲县城区山东路与济南路交叉路口处时,与被告胡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剐蹭,后驶入人行道,致原告受伤,车辆、水果摊损坏。交警五莲大队认定被告李*、胡*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鲁M×××××/冀D×××××挂号牌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为被告**物流公司,被告杨*为实际车主,该车在被告中保邹平公司投保交强险。鲁G×××××号牌货车在被告中保邹平公司投保交强险。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1940.77元,并承担诉讼费。

赵律师认为:被告万向物流公司作为机动车辆挂靠单位,应与实际车主被告杨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李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不属重大过错,其作为雇员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请依法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山东**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对交强险外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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