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的判决应具体、明确、便于操作
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
案由 |
离婚纠纷 |
案号 |
(2014)宁民终字第3432号 |
审理法院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级 |
二审 |
证据种类 |
结婚证、离婚证、病历、照片、收入证明及(2013)秦民初字第4481号民事判决书 |
判决结果 |
变更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4)秦民初字第132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陈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于每月第一、第三个周末探望陈某一次,并于每年7月1日至7月30日集中探望陈某一次。具体时间及方式为:陈某于每月第一、第三个周末周六上午9时去张某住处接走陈某,于次日下午5时前送回;于每年7月1日上午去张某住处接走陈某,于当年7月30日下午送回。寒假期间,陈某可与陈某共同生活十日,具体接走时间陈某与张某共同协商。 |
关键词 |
子女抚养权 北京户口 探视方式 |
南京离婚律师点评 |
|
本案焦点在于离婚双方都争夺子女抚养权,且都有良好的经济收入。上诉人认为其在南京已购置房产,且孩子爷爷、奶奶都是退休教师,可以帮助带孩子。而被上诉人没有北京户口、在北京租房居住,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法院判决认为:综合现阶段陈某情况,因其年纪较小,且由张某及其父母照顾时间较长,现亦在北京随张某生活,原审法院将陈某判归张某抚养并无不当。 作为二审,本判决的亮点为:对上诉人探视的方式进行了细化、变更。 |
|
适用法律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