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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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擅长:房产纠纷,公司企业,知识产权,婚姻家庭,证券投资,刑事案件

探望权的判决应具体、明确、便于操作

来源:苗廷律师
发布时间:2016-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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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案由

离婚纠纷

案号

2014)宁民终字第3432

审理法院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

二审

证据种类

结婚证、离婚证、病历、照片、收入证明及(2013)秦民初字第4481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结果

变更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4)秦民初字第132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陈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于每月第一、第三个周末探望陈某一次,并于每年71日至730日集中探望陈某一次。具体时间及方式为:陈某于每月第一、第三个周末周六上午9时去张某住处接走陈某,于次日下午5时前送回;于每年71日上午去张某住处接走陈某,于当年730日下午送回。寒假期间,陈某可与陈某共同生活十日,具体接走时间陈某张某共同协商。

关键词

子女抚养权 北京户口 探视方式

南京离婚律师点评

本案焦点在于离婚双方都争夺子女抚养权,且都有良好的经济收入。上诉人认为其在南京已购置房产,且孩子爷爷、奶奶都是退休教师,可以帮助带孩子。而被上诉人没有北京户口、在北京租房居住,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法院判决认为:综合现阶段陈某情况,因其年纪较小,且由张某及其父母照顾时间较长,现亦在北京随张某生活,原审法院将陈某判归张某抚养并无不当。

作为二审,本判决的亮点为:对上诉人探视的方式进行了细化、变更。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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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苗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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