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庆律师

黄庆

律师
服务地区:宁夏-银川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公司企业

在工作地点合理延伸处发生的伤害应属于工伤

来源:黄庆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21
人浏览

案例简介:

2014年8月23日下午,因案外人李某某要去驾校练车,故借用丁某某的摩托车。同日19:30分时,丁某某要去宁夏××公司处上班,但是李某某尚未把摩托车还回来,故丁某某打出租车到公司上班。到公司后,丁某某穿上工作服,正准备工作,就接到李某某电话说一会把摩托车还回来。见面后,因为丁某某尚未吃饭,且李某某不好打车,故丁某某去吃饭顺便把李某某带到好打车的地方。于是,李某某就把丁某某带到文昌路吃饭。在二人沿银川市宁朔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经天路向东右转时,与吴某某驾驶的沿经天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宁A××××号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丁某某、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丁某某经自治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0时30分许死亡。后经银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西夏区一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某、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丁某某无责任。此外,丁某某是否向公司请假没有相应证据证明。

问:丁某某的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案件焦点:丁某某是否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伤?

案件解析:

一、    丁某某是否请假不影响对其予以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只有三种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即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因此,是否请假并不是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只要案件事实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就不得因为没有请假而不予认定为工伤。

二、    丁某某受伤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工伤认定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可知,在工伤认定案件中,对其中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以及工作原因均不能作狭义的理解,只要在合理的时间以及合理的范围内,因为工作原因所受伤害均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丁某某的受伤即符合其基本要求。

首先,丁某某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

根据证据可知,丁某某已经到用人单位上班,并穿上了工作服,而且在带工班长查岗时,丁某某均在公司上班。后因其没有吃饭,且所在机床暂时没有任务,故在第三人李某某送车后,就打算在单位附近吃点饭再回来上夜班。虽然吃饭与工作的具体内容无关,但吃饭作为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是提供工作的基础,是更好工作的前提,也是员工的基本权利。因此,在上班吃饭过程中受伤理应认定为因为工作原因而受伤。

其次,丁某某是在工作时间内受伤。

本案中,丁某某于晚上七点过到公司上夜班,且穿着工作服,等待公司安排生产任务。但因为车间暂时没有任务,且个人没有吃饭,故让李某某带着其去单位附近的饭店吃饭,吃完饭后再回来上班。吃饭时间较短,是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因此,吃饭时间应视为上班时间,丁某某受伤应是上班期间受伤。

最后,丁某某是在工作场所内受伤。

如上所诉,丁某某是在单位附近吃饭并受伤,并没有完全脱离工作场所,是在工作地点合理的范围内。因此,丁某某是在工作地点受伤。

综上,丁某某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而受伤,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最终,法院撤销原来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认定丁某某的受伤为工伤。





以上内容由黄庆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黄庆律师咨询。
黄庆律师
黄庆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2682 万人好评:17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宁夏银川市贺兰山路与虹桥路交叉口天源财汇中心A座23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黄庆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银川)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6401*********904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宁夏-银川
  • 地  址:
    宁夏银川市贺兰山路与虹桥路交叉口天源财汇中心A座23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