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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仅持有借据而不能证明实际交付借款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作者:李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18 浏览量:0

出借人仅持有借据而不能证明实际交付借款的,

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作者:李杰律师

案情简介:魏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魏某向张某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张某人民币贰拾叁万整,还款日期为20151230日。最后魏某签名按手印,借款日期为201578日。借款到期后张某以借贷纠纷为由,起诉到法院,魏某称书写借条后张某并没给其任何钱款,多次要求张某归还欠条,张某称借条已经销毁。

要点分析:出借人以其持有的借据向借款人主张还款责任,该借据载明的借款数额较大,借款人否认借款事实。出借人要证明其具有出借能力,及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资金往来。

法律分析: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起生效。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即除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合同才能生效。

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借款合同,故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不仅借据、借款合同等能够证明双方借款意向的外形式要件,还需要实际交付借款的实质要件。据此,对于借款数额巨大的民间借贷纠纷,不仅审查双方之间是否有借据,更应对借贷行为进行审查,即出借人的出借能力、双方当事人的钱款流转明细、借款人的借款目的,甚至借款时间、地点等。如果借贷双方仅有借据而无其他任何资金往来,出借人亦无实际借款能力,则不能从表象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出借人提供借据载明的借款数额较大,出借人以此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借款人承认借据的真实性,但对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真实性予以否认。出借人虽然提供了借据用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但并未提供有效的证据对资金来源、借款动机、提供借款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实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亦未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资金往来。因民间借贷关系不仅需要借据等形式要件,还需要实际交付借款的事实要件,而出借人无法证明借款事实的真实性,应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故借款人无需向出借人履行偿还责任。

律师提示:当借贷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后,出借人不仅要保留好借据,同时保存好已经履行出借款项义务的证据材料,防止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李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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