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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龄幼童被撞死,父母司机各担其责

作者:李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16 浏览量:0

五龄幼童被撞死,父母司机各担其责

201387940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农用车装载一车木板由A县运往B镇,途径A县某处时,恰遇五岁的幼童孙某在车行方向道路左侧同方向行走,当车辆临近时孙某突然横穿,张某驾驶的车辆因制动不良,严重超载,避让不及时将孙某碰刮倒地,导致孙某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后张某到公安机关自首。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依法对张某提起公诉,认为应追究其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孙某某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孙某死亡赔偿金在内的损失共计29万余元。减去被告人已经给付的1万元,尚需赔付2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驾驶的车辆制动不良,严重超载,以至遇突发事件时避让不及,是引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害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马路,是引起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交警部门据此作出的被告人张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承担次要责任(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的责任认定公平合理,程序合法,可予认定。被告人张某案发后投案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张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赔偿因此给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造成你的经济损失的70%。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为29.19万余元,高数额减去已到位的保险公司理赔款4.25万元,余款24.94万余元由被告人承担70%

分析:受害人作为一个5岁的小孩独自在车辆往来频繁的大街上行走,十分危险,他的监护人对此应有充分的认识,但是却未能及时地约束住受害人的危险行为,致使惨剧发生,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孙某被撞身亡,其监护人监护不力,应承担监护责任。

所以,本案的责任分配应当是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孙某不负责任,被害人孙某的监护人负监护责任。

提示: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人的,对交通事故不负任何责任,应当审查其监护人对事故的发生是否负有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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