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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董建淑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09 浏览量:0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民初字第0606号

原告吴某,学生,(罗格斯大学)。

委托代理人魏宝闽,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建淑,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学生。

原告吴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蒯舒适用简易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的委托代理人董建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的委托代理人董建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诉称,原、被告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的校友,在大学期间相识并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前往美国就读,被告跟随原告前往美国。两年后,被告考取美国新泽西州立大学研究生。婚后,因双方性格不投经常发生争议,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13年2月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至今仍未能和好,现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唐某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本院递交答辩状辩称,对原告陈述的婚姻形成过程无异议。原、被告婚姻破裂系因原告在婚姻期间有多次出轨行为导致,现被告已对双方婚姻生活失去信心,同意与原告离婚,前提条件是原告给付被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的校友。2004年6月相识恋爱。2007年8月,原告前往美国罗格斯大学就读。××××年××月,原告回国,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随后,被告随原告一起到美国。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原告曾于2012年10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生活。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唐某的父亲唐美廷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表示被告唐某同意与原告离婚,条件为原告吴某应给付被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0元。并向本院递交由被告唐某所写的书面意见。经本院与原告沟通后,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递交由原告亲笔签名的声明书一份,表示只要被告同意离婚,同意给付被告唐某经济补偿50000元。另外,原、被告双方均向本院表示希望通过判决形式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唐美廷谈话笔录、(2012)南民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定的离婚要件。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且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于被告唐某提出要求原告吴某给付其经济补偿金人民币50000元,因原告吴某向本院表示同意给付,本院对此亦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唐某离婚

二、原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唐某经济补偿人民币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 判 长  蒯 舒

人民陪审员  高维香

人民陪审员  刘正国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田恒祥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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