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感情破裂而离婚如何确定两到十周岁子女的抚养权
案情简介:双方因感情破裂而主张离婚和子女抚养权
2008年9月11日,李某某与白某某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仪式。2009年12月10日,生育女孩白某甲(至今未上户口)。 2011年3月6日,李某某与白某某在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人夫妻感情尚可。2011年7月,白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期间李某某与白某某分居,李某某一直在外打工生活至今,孩子白某甲现在由白某某父母抚养。2013年4月李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白某某离婚,经法庭主持调解和好。但双方随后并未在一起生活,夫妻感情也没有得到改善。2014年11月20日,李某某遂第二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白某某解除婚姻关系。经查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
法院判决:感情破裂可以离婚但子女的抚养问题应综合判断
婚后因白某某被强制戒毒而导致夫妻感情出现矛盾,李某某于2013年4月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调解和好后,双方仍未能共同生活,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李某某再次起诉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孩子抚养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本案中,白某某父母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且孩子自小随白某某父母生活时间较长,故判决孩子白某甲由白某某抚养更符合本案实际。
律师说法:如何确定两到十周岁子女的抚养权?
当夫妻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产生争议时,一般从有利于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优先由夫妻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法院将会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作出判决。故对于已满两周岁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父母双方协商不成时,人民法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第四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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