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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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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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借款协议就不能主张借款事实吗?

来源:王凡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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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生活中我们有可能碍于情面或者疏忽大意没有跟借款的当事人订立借款合同,一旦对方不还钱,我们就失去了救济的权利了吗?或者我们应该用什么方法来主张自己的权利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下面我们看看这个案例,当事人是用什么办法主张自己的权利的。

案情简介:庞某诉孙某民间借贷纠纷

庞某提供了与孙某之间的两次电话录音证据,孙某在录音中多次认可2万元的债务,庞某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归还借款。孙某多次收到法院传票传唤后仍拒不到庭,也未就庞某的主张进行抗辩。

法院判决:判决孙某归还庞某借款2万元

庞某与孙某之间的借款关系虽无书面借款凭据,但庞某提供的录音资料及证人证言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孙某向庞某借款2万元且至今未还的事实,而孙某亦不到庭答辩,放弃了对庞某主张的抗辩权,也未提供推翻借款事实的相反证据,故对庞某要求孙某归还借款2万元的主张予以支持。鉴于庞某关于利息约定的主张证据不足,故对庞某要求孙某支付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虽然没有直接证据来证明,但如果有其他证据并能够形成证据链是可以认定事实依据

借条、收条、借款协议等书面直接证据并非认定借贷关系发生的唯一依据。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只要能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借贷事实发生的,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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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凡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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