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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是否存在1.8亿的借贷事实

来源:王凡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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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如何认定是否存在1.8亿的借贷事实

原告白某诉称,原告于2011年至2013年期间先后给被告借款共计17171万元人民币。20131118日,经原、被告双方商议后,被告将该17171万元和此期间的资金利息凑整,向原告出具金额为1.8亿元人民币的借条以明确原告债权。时至今日,被告未向原告偿还一分钱,其行为已严重违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依法主张被告偿还1.8亿元借款。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朱某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亿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法院判决:存在借贷关系

原告白某关于其与被告朱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陈述有借条及转款凭证为据,且符合情理,本院予以采信。但是,关于原告白某主张其与被告朱某之间存在1.8亿元民间借贷一节,由于朱某实际收到的款项为人民币17171万元,而当事人双方在朱某出具的借据中并未约定借款利息,且此前双方亦未对借款利息进行约定,故原告白某关于17171万元之外款项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白某与被告朱某之间成立的17171万元借贷关系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原告白某关于1.8亿元民间借贷的诉讼请求中,上述17171万元的部分,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余款项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朱某向原告白某归还17171万元借款;二、驳回原告白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是否存在借贷事实

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原告白某与被告朱某之间是否存在1.8亿元民间借贷的事实。本案中原告白某以被告朱某出具的1.8亿元借条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其提交的其于2011年至2013年期间先后自行或委托他人向被告转款共计人民币17171万元的证据,均为银行凭证,且相关证人亦出庭作证,足以证明原告白某向被告朱某转款人民币17171万元的事实。被告朱某抗辩理由为原告白某给其转过款,但款项均是作为两人共同生活支出,以及每次殴打朱某之后的补偿,并非朱某的借款。其出具1.8亿元借条系受到白某的暴力胁迫。被告朱某提交的周利利、朱帅帅证人证言,因其二人为朱某亲属,与朱某存在利害关系,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故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而朱某所举其与白某的照片以及证人康宁岗、马刚亮的证言并不足以证明白某朱某所转款项是作为两人共同生活支出及给朱某的补偿费用的事实。且白某如因该两项事由而将如此巨额款项交由朱某支配,亦明显不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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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凡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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