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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独老人索要赡养费上诉状

来源:李海燕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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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上诉状

河北维则律师事务所   李海燕  任丘律师 

 上诉人:***,男,19**910日出生,汉族,现住:****小区*号楼**室。

 被上诉人:**,女,19***7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裕华东路**小区***室。

诉讼请求:

1、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每月支付赡养费1500元。

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应履行赡养义务的事实清楚,但判决给付的赡养费过低。

  对于城市户口的老年人的赡养费给付标准,河北省出台的关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都有关于赡养费和抚养费的计算方法的规定。赡养费一般按家庭总收入减去家庭成员城市居民平均生活标准,剩余部分按其赡养人数的平均数额计算。给付赡养费的数额,是根据赡养人的经济状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和被赡养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被上诉人是任丘一中的教师,有固定的收入和住所,具有给付赡养费的能力,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每月给付100元赡养费,以**市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来看过低了。

  对于赡养费的计算。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上诉人没有自己的亲生子女,只有被上诉人一个赡养人,被上诉人平时不履行赡养义务,既不看望上诉人,也不给付赡养费,上诉人虽每月有固定工资,但上诉人急需他人照料,需要聘请保姆,退休金根本就不足支付保姆工资和生活费,原审法院判决的每月100元赡养费连最基本的生活都无法应付。

二、上诉人已经八十岁,体弱多病,已经丧失劳动能力,迫切需要子女赡养,请求法院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已经八十岁,没有亲生子女,与被上诉人母亲结婚时被上诉人正在上初中,被上诉人的两个哥哥一个读高中,一个在外当兵。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视为己出,对被上诉人悉心照料,供养被上诉人上高中、大学,为被上诉人找工作、结婚都尽了全力。现在上诉人进入了老年,腿脚不便,身患多种慢性疾病,丧失了劳动能力,不能自己照顾自己,孤独一人居住在第5层的单元楼上,独门独户,生活没有人照顾,有时甚至一个月也不下楼一次,孤苦伶仃。被上诉人兄妹已把母亲接走,对于这个继父却不管不问,一心想把两位老人拆散,以占有老人的住房。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综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实际情况,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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