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丽峰律师

牛丽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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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张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最终只认定犯聚众斗殴罪且适用了缓刑)

来源:牛丽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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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省**县,暂住天津市**区**街,2014年3月*日张某等四人与被害人刘某某等三人在一歌厅内因琐事发生口角争执起来,张某认为吃亏,为了泄愤,遂打电话纠集被告人吕某、刘某来到现场,被告人一行六人在歌厅门前将欲离开歌厅的被害人刘某某等三人拦下,用酒瓶、拳脚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分别致三名被害人不同部位受伤,后六被告人逃离现场,因被告人张某等人没有结账,四名歌厅服务员追赶被告人,将被告人张某拽住让其付消费款,张某呼喊跑在前面的其他被告人,其他被告人误认为对方人打张某遂持木棍、砖头返回,对歌厅服务员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三名被害人及两名歌厅服务员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14年7月*日被告人张某、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8月*日另外四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六名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被害人请求公安机关不再追究几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本律师作为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案卷,参与庭审,并结合相关事实和法律,提出了如下几点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张某主观恶性较轻,行为动机属激情犯罪。二、被害人自身有一定的过错。三、被告人张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四、被告人张某积极赔偿,悔罪态度良好。五、被告人张某没有犯罪前科六、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良好,在被抓获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主动坦白其罪过。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被歌厅服务员拦下后主观上未有寻衅的故意,客观上亦未实施殴打的行为,其行为只是聚众斗殴的延续不具备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积极赔偿了六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六名被害人的谅解,并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证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根据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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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牛丽峰
  • 执业律所: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20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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