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秦某交通事故索赔一案
本案中,本律师代理秦某因交通事故,诉未成年人汤某驾驶无证摩托车交通事故索赔。
2015年8月8日20时50分,原告驾驶人力三轮车在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南村路段西侧路面与被告1(未考取机动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通强制保险、未投保商业保险)相碰,造成原告受伤及出事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对此交通事故认定:原告和被告1对本事故均承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医院住院医治。诊断为:1、胸部闭合性损伤;2、左足部碾压伤;3、L2、L3 左侧横突骨折;4、头皮、下唇部挫裂伤;5、双侧额颞顶部慢性硬膜下积液。经住院医治23天后,于2015年8月31日出院,出院医嘱:全休3月,住院、休息期间留陪护1人,1月、3月后回院复查等。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到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鉴定结果: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伤残程度为十级。
本律师针对本案提出:
1、医疗费用赔偿:住院费8972元;医药费5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100元*23天);后续治疗费5000元。
以上共计:16327.2元。请求判令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0000元,剩余的按同等责任赔偿3163.6元。
2、伤残赔偿:
残疾赔偿金42270.1元(30192.9元*10%*14年);
被扶养人3人生活费共33996.9元(妻子抚养费:22171.9*16年*10%*1/3=11825元;母亲抚养费:22171.9*5*10%=11086元;舅舅抚养费:22171.9*5*10%=11086元);
误工费16197.5元(64790元*3月/12月);
护理费16197.5元(64790元*3月/12月)。
以上共计:108662元,请求判令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08662元元。
3、请求判令支付伤残鉴定费:840元
4、请求判令支付精神损害费:10000元
5、被告1、被告2和被告3对以上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有其特殊性:一、原告秦某因为逆行,亦有一半责任;二、肇事者汤某是未成年人,故本律师在起诉时追加汤某的父母亲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三、肇事者汤某是无证驾驶,故本律师要求在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责任。后经开庭和庭后调解,原告当场获得了7万元的满意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