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陈某犯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辩护
本案中,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5〕 10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化名)犯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
以下是主要庭审过程: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化名)从一传播淫秽视频的微信好友群“福利群”学会传播淫秽视频的方式方法,即通过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发送销售淫秽视频的广告,招揽生意,将有意向的“好友”拉入其自建传播淫秽视频的微信群,复制淫秽视频在该群供购买者观看,后以微信红包的方式收取销售淫秽视频的费用。2015年5月份至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化名)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扣手机,淫秽视频截图等,微信开户资料,银行流水,提取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资料等,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化名)的供述,深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45部淫秽视频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公诉量建〔2015 〕 1057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化名)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当庭辩称:1、千余部视频并非全部为淫秽视频;2、其实际获利为9000元左右;3、发给李某的45部中,有10多部系在买家引诱下多发的。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被告人获利金额应认定为9000余元;2、被告人因经济困难而短时间从事违法活动;3、本案的发生和网络监管不力有关。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四个月,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化名)以牟利为目的复制、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向买家发送淫秽视频45部,并收取费用,已经构成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陈某(化名)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及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化名)犯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