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代理原告诉被告要求支付非婚生女儿的抚养费的案例。本案中,由于被告重男轻女,对非婚生女儿不理不睬,并把自己的大量房产和其它财产转移在自己儿子名下,女儿出生后就没有支付过抚养费,女儿一直由原告携带抚养。

   本案的难点是,因为当时为了顾及非婚生女儿父亲的家庭,连本案非婚生女儿的出生证上写的父亲也并非被告本人,是案外人的名字,对于确认被告的身份来说证据上是不利的。本人代理本案后,亲自到原告分娩时所在的医院调查取证后,在法院上例举了原告的住院病案、入院通知书等证据,最终使法官初步采信本人的观点:被告才是本案非婚生女儿的亲生父亲,并同意要求被告做亲子鉴定,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最后得到一个比较满意的判决:被告每月支付非婚生女儿抚养费2000元至18周,且从出生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的抚养费5日内一次性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