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影响重大的毒品案,周某贩卖冰毒23千克,为其辩护成功保命
宿迁影响重大的毒品案,周某贩卖冰毒23千克,朱江律师为其成功辩护为无期徒刑
【案情简介】
被告人周某,宿迁人,小学文化。2013年10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日被逮捕。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2013年8月至9月间,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某纠集被告人周某、刘某等一起贩卖毒品,先后在宿迁市某宾馆、某小区、某路边等地以每克人民币180元至250元不等的价格将冰毒5000克贩卖给被告人柳某,从中牟利。同年11月上旬,被告人李某以每克人民币180元的价格在宿迁市某饭店、某酒店等地向被告人凌某和同案人赵某购买了冰毒15850克,由被告人周某将其保管的毒资人民币130万元支付给被告人赖某并接收冰毒12840克,后被告人李某纠集被告人周某、刘某、李成某一起对冰毒重新称量并包装,并藏匿在某租住屋内,伺机贩卖牟利。2013年10月3日,被告人周某在给其他同案被告人运送毒品和毒资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挡获,查获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体、红色药丸、粉红色药丸共520.09克(其中净重496.5克的白色晶体的甲基苯丙胺纯度为72.1%)以及毒资人民币200多万元、车辆和移动电话等赃款赃物。
【辩护思路】
被告亲属多次到本律师办公室当面咨询,经本律师会见、阅卷及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周某在共同贩卖毒品犯罪过程中应当为从犯,首先周某不是犯意提起人、也不是犯罪行为的组织者领导者,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属地位,且自己参与的犯罪行为较少。因此,本律师制定了罪轻辩护的策略,指出周某在犯罪集团中不应该认定为主犯,周某具有众多的从轻处罚情节。
【辩护意见】
1、被告人周某在以李某为首的贩毒集团中始终处于从属、辅助的地位,应当认定为从犯。被告人周某不是犯意的提起者,不是本案的策划者、纠集者、组织者、雇佣者、指使者,从出资、毒品购买、毒品所有、分工和分赃方面来看,被告人周某都不符合主犯的条件。
2、被告人周某涉案时间短,次数少。周某藏匿的毒品基本被全部查获,尚未流入社会,未造成实际危害。
3、被告人周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
4、被告人周某主观恶性小,其犯罪动机较为单纯,系碍于亲戚情面,没有积极的实施犯罪行为。
请求法庭综合考虑上述事实和意见,对被告人周某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办案总结】
被告人周某对成功保命感到欣慰,对律师的辛劳和敬业表示钦佩。朱江律师以其严谨,敬业的精神赢得当事人的高度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