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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四星宾馆桑拿老板5年

作者:胡水清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5 浏览量:0

组织卖淫罪:刑期由十年以上减到五年

案情简介

   本地公安部门查获某准四星级宾馆有卖淫的犯罪活动,依法逮捕涉案老板张某。后被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并将其排在犯罪嫌疑人第一位置起诉法院。记录在卷的证据有:场地租凭合同、收款及发放相关涉案人员工资银行卡、内部相关制度及经营记录等。其中租赁合同及银行卡均以张某名义签字办理。

  张某儿子来所委托胡律师代理为其父辩护,并告知:水疗馆真正老板是张某亲戚于某,张某是于某请去充当表面上的老板实际上并未参与实际经营也未获利。

本案焦点

  张某是否本案真正老板?

律师观点

经过近二十次的看守所会见了解案情,对相关证据材料的分析及当庭询问,胡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张某在本案中只是协助幕后老板于某组织卖淫,张某并没有同于某协商组织卖淫事宜,也没有协商参与盈利分成,且张某没有实际管理权限;2、被告人张某没有实力开设水疗馆组织卖淫;3、本案于某(另案处理)、陈某(管理人员)、周某(管理人员)没有相应笔录供述可以和本案被告人张某进行相互印证;4、水疗馆的POS机是于某拿着张某的身份证去办理的,银行卡也是周某在管理,张某实质上是没有任何经营权。张某去上班时水疗馆已经正常营业,张某每日只是去水疗馆逛逛喝喝荼。每月工资也是由于某通知张某从其银行卡中取多少钱后交于陈某,再由陈某发放给相关人员。所以,由此可见自始至终张某没有参与水疗馆的创建、经营,张某实际上只是领取工资并不是分红。5、当庭另一犯罪嫌疑人肖某回答本人提问时供诉“……他每天来办公室坐下喝喝荼,我们叫他张总,因为陈总这样叫他……因为我向他借一千元钱他都借不出我觉得老板不能(是)这样(的),他就是去监管陈某总经理的,真正的幕后老板我是不知道的我没见过”,可见肖某已经否认张某是老板。综上,张某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判决结果

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张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参考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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