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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被告某市人社局及第三人南宁市某公司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

来源:罗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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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被告某市人社局及第三人南宁市某公司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



【法律文书】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亮点】视同工亡认定过程利用举证责任的突破性胜诉



【案情概要】吴某丈夫为南宁市某公司员工,2013年上班时间称自己感冒感觉头晕,后与同事一起离开办公室回家。次日凌晨3点左右,吴某发现休息的丈夫昏迷不醒,遂将其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上午11时死亡,死亡原因为脑出血并中枢性呼吸衰竭。后吴某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认定“视同工亡”。人社局认为吴某丈夫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条件,不予认定。后吴某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一审,均维持不予认定的结果。吴某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宁市中院认为人社局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撤销法院判决,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但经过半年多时间,吴某多次催促下,市人社局才做出决定,但仍然是不予认定。当事人找到本律师代理,经法院庭审质证后发现,市人社局始终认为吴某不能提供感冒症状与死亡的因果关系证据,所以不予认定。本律师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人社局犯的最大错误就是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导致其作出错误的决定。最终一二审人民法院从根源上理清了法律关系,均认为市人社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



【结果】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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