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艳华律师

夏艳华

律师
服务地区:湖南-益阳

擅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公司企业,刑事案件,综合,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一起涉及亲子鉴定的离婚代理词

来源:夏艳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05
人浏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江之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们认真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并进行了相关的调查取证,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采纳。

一、 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依法准予离婚。

   (一)原、被告婚姻基础薄弱,原告与被告是经人介绍认识,两人认识后共同生活的时间不长,相互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薄弱。

   (二)原、被告结婚后并未建立起很好的夫妻感情。原、被告于2004年8月8日在某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后,原告外出打工,夫妻聚少离多,共同生活的时间较少。被告生育小孩后,也外出打工,由于夫妻分居两地,原、被告之间生活交流较少,被告曾口头提出要和原告离婚。这些年以来,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冷淡,特别是今年以来两人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针对原、被告这种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三)从离婚的原因看,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非法同居生育小孩刘某,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并没有任何和好的可能。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5月份结婚,结婚后一年内就怀孕了,并于2005年8月生育儿子刘某。在被告受孕的这段时间,原告在外务工,并没有与被告生活在一起,原告的心里一直有疑虑,直到今年8月份,原告带刘某去某地玩时,在某地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做了亲子鉴定,检验意见显示原告不是婚姻存续期间被告所生小孩刘某的生物学父亲。结果出来后,原告大受打击,精神饱受折磨,而被告也未有只字片语的解释和歉意,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是导致原、被告离婚的直接原因,两人已没有任何和好的可能。

二、被告应返还原告抚养小孩刘某所支付的抚养教育费96000元,由于被告存在过错,应赔偿原告物质损害80000元和精神损害100000元,合计276000元。

(一)关于抚养教育费。抚养教育子女是每个父母应尽的义务,被告所生小孩刘某的抚养教育问题,不管是原告还是原告的父母都是尽心尽力,在被告外出打工期间,刘某一直由原告的父母带着。1、生活费,根据湖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870元每年的标准计算八年46960元;2、教育费,刘某到了上学的年龄以后,不管是读幼儿园,还是上小学,都是由原告的父母负责接送上下学,特别是上小学以后,原告的母亲更是租房子到学校附近陪读。共花费教育费上万元,留有收据的有1353元。3、医疗、营养及其他开支,刘某做为小孩,小时候经常感冒发烧,由于原告的家交通不便,原告的父母经常半夜抱着小孩租车去医院。由于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的父母经常给孩子在生活上很好的营养,平时买衣服、鞋子等生活用品也尽量买好的。考虑到刘某为原告家里唯一的小孩,综合第2项的教育费及第3项的医疗、营养其他开支等,以略高于500元每月的标准计算八年计49040元,合计抚养费96000元。

(二)关于物质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原告一直刘某为亲生儿子,虽然原告在外打工,但每年都要回家五六次看望刘某,每年都要带刘某出去旅游,经常给钱给父母要他们照顾好刘某的生活,尽到了一个父亲应尽的职责。八年时间,原告对刘某付出的财力、感情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原告的父母,为了小孩的上学问题几次搬家,对于年迈的老人来说,如果不是为了孩子,如果不是为了减轻被告的负担,谁会愿意离开自己的家去租住在别人的房子里。两位老人对孩子无私的付出,不是因为他们的责任,因为抚养小孩是父母的义务,他们更多的是出于对晚辈的爱,他们不是保姆,但他们的付出却远远超过了一个保姆的职责。整整七年时间,他们从未就抚养教育费向被告提出过要求,也没有向被告要过劳动工资,现在他们用心带着的孩子却不是亲生的孙子,请被告自己想一想,是不是应该就八年时间两位老人的付出支付相应的补偿呢?八年时间,八万元,对于两位老人来说一个月甚至还不到五百元,试想一下,就是一个保姆的报酬也要高于他们,被告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是否觉得在情理之间?

由于被告对婚姻的不忠实存在过错,原告才提出离婚,此次提出离婚所花费的亲子鉴定费、往返的交通费等损失费用合计4431.5元都应该由被告承担。

(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原告及其家人在此次离婚诉讼中受到的打击是无法用词语形容的,试想一下,一个自己寄予厚望、用心栽培了八年的儿子却不是自己亲生的,一个丈夫、一个父亲的尊严在哪里?当亲人、朋友劝阻原告离婚时,当原告回到家里听到邻里的流言时,这是怎样的一种感受?更重要的是要割舍这种没有血缘却胜似亲人的关系,这对原告特别是原告的父母是怎样的不舍?两位年迈的老人,当说到自己的孙子时,没有说自己所付出的,更多的是希望他能够多来家里玩一玩,原告的父亲,一个年近七十的老人,说到孙子,甚至流下了伤心的泪水。被告的行为也许是年轻时无知所付出的代价,但这个打击对于原告一家人实在太大了。

三、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分担。

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的收入供应家庭日常开支,被告的收入自己存起来了,较少用于家庭生活开支。由于被告存在过错,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分。原告在与朋友合伙经营酒店时,由于亏损严重,现在负债陆万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以上代理意见,请求法庭依法予以采纳。

以上内容由夏艳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夏艳华律师咨询。
夏艳华律师
夏艳华律师
帮助过 1518 万人好评:2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南区辰溪商贸城四栋六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夏艳华
  • 执业律所: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湖南-益阳
  • 地  址:
    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南区辰溪商贸城四栋六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