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顺金律师

杨顺金

律师
服务地区:福建-宁德

擅长:债权债务,公司企业,损害赔偿

律师帮助农民维权,成功驳回银行起诉

来源:杨顺金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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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村多户农民每五人一组,互相联保向某银行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可循环借款额度4万元(即每户农民最高可贷4万元),在额度有效期2年内,借款人可通自助方式提款还款,随借随还,单笔最长不超过1年;放款途径为借款人银行卡。银行将贷款转至合同约定的银行卡后被现金支取。还款期限届满后该笔贷款未还,银行遂将这些农民诉至法院要求连带偿还借款本息。

【承办过程】

这些农民被银行起诉后,找到本律师,直呼冤枉,称他们都没有从银行拿到借款合同上约定的银行卡,实际上也没有取过卡上的钱,经律师进一步了解得知这些农民基本上不识字,有在银行的一些资料上签名,但都不知道签的是些什么内容的资料,被银行起诉后有向公安机关报过案。

本律师认真审查了原告方的诉状和证据材料后,认为这些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银行卡的领取上,既然银行已经把款打入到借款合同约定的银行卡上并被现金支取,而被告借款人又确定他们没有领取银行卡,由此可以确定银行卡被他人领走了。根据银行卡章程的规定,领卡人从银行领取银行卡,必须在银行的领卡单据上签名确认。如果被告有在领卡单据上签名,显然不利于被告,而原告方提交法院的证据材料中并无被告领取银行卡方面的证据,由此本律师初步判断银行保存的领卡原始材料上的领卡人签名不是被告借款人本人所签,如果是他人冒签冒领,则属银行资金被他人诈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银行起诉的这类案件均不属于经济纠纷,应在程序上裁定驳回起诉。

本律师向法院提交被告的委托手续的同时,申请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被告报案后续处理材料,用以补强证明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经济纠纷。后法院从公安机关调取到公安机关已经对某人涉嫌信用卡诈骗立案侦查的材料。

一审庭审中,本律师重点围绕银行卡的领取问题进行阐述,提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借款人已经从银行领取到借款合同约定的银行卡,原告打入该银行卡上的钱款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系银行资金被他人诈骗,涉及涉嫌刑事犯罪,应予以驳回起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一审裁定后,原告银行不服提起上诉,本律师继续担任被告农民的二审诉讼代理人。二审开庭时,银行当庭提交了该银行卡的申领卡原始材料,经当庭比对当事人的签字,本律师提出肉眼就可看出领卡材料上的被上诉人名字笔迹与被上诉人的签字存在明显差异,不属法律规定的需要鉴定的专门问题,无须进行司法鉴定。

【审判结果】

福安市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办案总结】

被银行告了未必就会输官司。杨律师接受被告本案委托后,认真审查了《借款合同》,判定本案的核心在于银行卡的领取问题上。虽然合同上未裁明银行卡的领取条款,但合同上约定的放款途径条款中隐含着银行必须将银行卡发放给借款人这一内容,这是借款人需承担还款责任的前提。杨律师以其专业、敬业的精神,认真审查案件材料,找准突破口,从而赢得官司,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当事人的高度评价。

承办律师: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  杨顺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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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福建省福安市会展大酒店对面建行4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杨顺金
  • 执业律所: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509*********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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